金管會今(26)日宣布,處罰永豐金控1000萬元、永豐金控董事長陳思寬調降月薪30%為期6個月、永豐銀行副總廖順興調降月薪30%為期3個月,為2022年3月以來,繼新光金控、開發金控、中信金控之後,不具公司負責人資格的大股東不當介入公司決策,以致公司與高階經理人挨罰的第四例。
金管會今日傍晚舉行例行記者會,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宣布對永豐金控的裁罰,金管會也同步將長達2088字的處分說明以新聞稿形式刊登在金管會官網。
童政彰表示,永豐金控2021年8月至9月間召開兩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永豐金控董事長陳思寬率經理部門出席,均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何壽川參加,聽取永豐金及子公司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
永豐金控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對於與大股東溝通之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另外,永豐銀行副總廖順興當時擔任永豐銀行法務處處長,卻是應何壽川指示,協助處理何壽川與永豐金控之間,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並提供永豐金的訴訟案件資訊給何壽川,逾越分際、執行職務角色錯置。
媒體詢問,金管會新聞稿中,「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是什麼意思?童政彰說,進入訴訟程序案件沒法描述,只能說何壽川的利益跟永豐金控的利益,在訴訟案件本身是具有衝突性的。
以下為各家媒體提問與童政彰答覆之重點整理:
媒體問:大股東不當干預,金管會決定罰度輕重的考量有哪些?
童政彰答:我們一定是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不同違規情節,經由裁量之後,核予適當罰度。
這幾個類似案件當中,我們最主要考量是,對於大股東妨礙公司治理的行為,公司有沒有建立相關防範機制,這些機制是不是妥適、有沒有確實的去落實。
對於大股東這樣的行為,相關負責人是怎麼樣看待跟評價的,是被動的配合還是主動去接觸...等等。
在監理機關檢查發現缺失之後,公司的處理態度,以及他們所展現的決心,這些都是我們在裁量罰度時,所必須要考慮的因素。
問:這案子怎麼發現的?
答:我們進行相關的金檢所發現的。因為金檢的基準日是在2022年,所發現的時間點,這個行為的時間點是落在2021年的8月到9月之間。
檢查單位進行相關金檢,進一步提取檢查報告之後,再把報告在今年轉送給本局(註:金管會銀行局)處理。我們也進行了一些行政調查,所以在今天做出正式的處分。
問:過去幾個案例好像都會罰到總經理,這次是罰法務長,金管會有不同考量嗎?
答:沒有。今天處分到法務長,最主要是他的行為。如同在我們新聞稿裡面有說明,他是應已經不具有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的指示,或者是要求,來去協助他處理跟金控本身具有對抗性的訴訟案件,所以是他這樣子的行為,我們予以苛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