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曠職五日案

2023-11-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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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疑惑是,如果已經「事前提出」出國申請(長官未准假?),那是否仍算曠職?當然若是「事後」補填申請(先斬後奏),則不在此限。關鍵在於「檢察官蒞庭期日」,也就是公訴檢座必須到法院開庭論告。當看到先前媒體報導,法院開庭時愕然發現「檢察官未到庭?」至桃檢辦公室ㄧ查,只剩下紫色法袍一件,居然不知道檢察官跑哪去,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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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的出國申請報告?

關於該案評鑑,桃檢用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用語:「(核對)始悉上情」進而闡論黃檢具有廢弛職務、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且情節重大。

若該案客觀事實確如決議書所載,那第一個問題該是:「檢署怎會放任麾下檢察官曠職達五日及四個半日(包含檢察官應蒞庭期日)卻毫無所悉?」嗣時至日至,不查不知道,一查突然跳出來講「始悉上情」及「情節重大?」換句話說,黃檢出國、曠職五天及四個半天,略如整週沒上班,桃檢完全狀況外?檢察長、襄閱、直屬主任檢察官、同事及該股書記官通通沒人發現?

回到該案觀察,評鑑中提到「出國申請報告」,照常理論之,桃檢怎可能不知情?再細思公務機關平日之考核、門禁、職員執行職務及同仁上班概況,桃檢高層怎能推諉完全不知?還是該說,個案檢察官愛怎麼來去,事後補請假「請好請滿」即可?

此次係因為「檢察官未蒞庭」被舉發而不得不嚴辦,毋寧認為這只是個案!但確實值得檢方深思及檢討。

由黃檢答辯,觀察檢方實務深層的問題

受評鑑人黃檢之陳述意旨(答辯)有兩點非常重要:

一、受評鑑人「承認」所載「應付個案評鑑事實」且無其他抗辯。也就是黃檢完全承認有此「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早退、不實核報加班」狀況。

筆者當時看到這裡,突然一愣,本以為黃檢會有諸多說詞,詎料竟然是坦率承認?如僅以此點論之,筆者個人敬佩其勇氣;更訝異該案事證明確,該案期間將近四個月,桃檢怎會完全未察覺?

檢署及檢察官肩負查案之能,曾經何時,眼皮子底下某檢察官「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居然不聞不見?」

二、黃檢表示「約談時」所提陳述書與「訪談時陳述」,未於第一時間坦承錯誤,深表歉意。

黃檢第一時間所提書面(陳述書)及訪談時未坦承,或說人之常情,但確實如此?請別忘了黃檢的身分及職責!蔡清祥及邢泰釗最愛講「檢察官是法律守護者」,以此觀之,多麼諷刺?

筆者挑明了說,這種檢察官值得民眾信賴?至於其辦案概況等等,則另待細察。黃檢稱「深表歉意?」這就免了,至少應認為黃檢愧對國家及人民。懇請細思,見微知著,當檢察官具有曠職情況「卻未坦承錯誤」,由執法者角度觀察,更深一層的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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