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中文系如何「實用」?從拿網紅沒辦「法」談起

2018-09-1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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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才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但志願役顯然連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都不具備。大家真的拿網紅沒辦『法』。」(資料照,翻攝陳沂臉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才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但志願役顯然連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都不具備。大家真的拿網紅沒辦『法』。」(資料照,翻攝陳沂臉書)

某位網紅在直播中批評國軍志願役「都是廢物」,引來國防部提告,網紅是法律系科班出身,回擊說:「誹謗罪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象須可得特定」。後還大言不慚地留下一句「基本法律常識與行政機關國防部共勉之。」所言大體無誤。只不過應作「行為人是自然人」,客體是「自然人或法人之名譽信用」較正確。且涉及的是主觀的意見評論,而非客觀的事實傳述,應論以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而非310條「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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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紛紛出招以法律方式壓制她的氣焰。藝人陳為民挺國防部,在臉書流言「告死這隻賤畜」。網紅又回嗆陳為民辱罵自己為「賤畜」,要藉由告陳來「教國防部如何正確告『公然侮辱』」。也有人在刑事之外,想另以民事管道請求損害賠償。但民法184條第1項及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志願役」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也不是行政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才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但志願役顯然連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都不具備。大家真的拿網紅沒辦「法」。

除了法律之外,社會有無其他系統可以處理這些不犯法卻令人不舒服的問題?孟德斯鳩《法意》(法語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最為人知的是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論,實則其中還提出宗教與法律的互補作用。法律僅要求做不犯法的公民,宗教還勸勉人修身成為聖人。法理學家伯爾曼《法律與宗教》認為即便在宗教改革,政教分離後,法律與宗教仍是西方社會剛柔互濟的力量。

我國從戊戌變法到辛亥革命,走的是一條移植西方法律的路線。胡適〈王小航先生文存序〉記載晚清革新志士王照,戊戌年間與康有為有一段對話,王照說變法改制僅收一時之效,廣設學校革新風氣,才是久遠之道。康有為回答變法方能應眼前之急。王蘧常〈嚴幾道年譜〉記載光緒三十一年清廷鎮壓革命勢力,孫中山避走倫敦,偶遇嚴復。嚴復說:「為今之計,惟急從教育上著手,庶幾逐漸更新。」孫中山回答待教育發揮成效,已亡國滅種。「君為思想家,鄙人乃執行家。」學習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當然有其必要,但百年樹人的教育體系,也須著重。 西方社會倚賴宗教輔助法律,傳統社會仰賴教育(書院及士大夫的民間講學)的隱性力量,調和法律的強制性。法律的移植一朝可成,但西方的宗教文化難以全盤複製。

過去西方人的人生理想是透過宗教得到靈魂解脫,中國人則是通過教育,修身成聖。所以荀子〈勸學篇〉說:「學惡乎始?惡乎終?曰:其數則始乎誦經,終乎讀禮;其義則始乎為士,終乎為聖人。」〈大學〉說:「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所謂的「學」是「學聖人道德」,並非僅技術性知識的傳授,所以孔子說「君子不器」,君子並非如器用工具般,僅具技術實用性知識,而是擁有人格理想。至於經濟活動是達到成德成聖目的所必須的附屬技能。但當代教育則倒反,以經濟活動的本身為目的,只有足以牟利的技術性知識,方被認為是「有用」的知識。亞里斯多德所謂的「學習如何過美好人生」、孔子所謂的「敏於事而慎於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謂好學也已。」都已不再是大學教育的核心。傳統以「成德」為核心的教育體系,雖非宗教,但含有宗教淨化人心的色彩。當中西教育都轉換為以技術性知識為導向的現代大學時,西方歷史畢竟還有淵深的宗教傳統,例如:德國在宗教中立的原則下,學生仍可自主選擇修習宗教課程。但在我國,儒家式成德教育全面崩解,則法律之外,欠缺解決社會問題的柔性資源,以致屢有「徒法不足為政」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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