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細思極恐的國防武獲「迫切性建案」

2023-11-1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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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思極恐一:曲解「第一預備金」動支範疇,有違「法律優位原則」,慢性腐蝕「計畫預算制度」

對這質疑,主要論調在國防部是否有「規避國會審查」的意圖,但該規定僅列「得以預備金支應」,並未強調那一種「預備金」。依「預算法」及行政院「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動用預備金(第一、二預備金皆涵蓋)前,每筆超過五千萬元,須送立法院「備查」,另欲動支第二預備金,也須送立法院「審議」。因此,國防部動用預備金不可能規避監督,甚至會受到更嚴格的審視。就適法性探討上,動支「第二預備金」並無爭議,但對「第一預備金」則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白話說:這是行政基本常識,也是法律基礎原理,即是機關「內部作業規則」也就是行政命令或行為,亦不可牴觸「上位階法律」授權範疇)」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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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64條」的涵意,是指經立法院年度預算審議通過之項目(經立院預算審查通過之「軍事投資案」或作業維持所需),但該年執行經費不足時,機關才申請可動用「第一預備金」,因動支的計畫事由,已通過審查,故依法採「立院備查」方式監督。例如國軍戰備偵巡之油料所需預算,僅能以往年數據概估,若共軍擾臺頻次及行動方式突然改變或增高,致軍方戰備耗用經費不足,為維持戰備動能,此時就可申請動用該預備金。

而今年10月25日立院預算審議時,國防部戰規司的說明,反而證實了這個「疑慮」,該司在會議上擴大解釋「預算法第64條」,強調歲出預算分配係以「科目」方式編製,而「新增『迫切性建案』」歸屬「150一般裝備」預算科目,若臨時新增迫切性購案,雖未在原定年度預算計畫內,亦可稱預算不足,符合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條件。這種曲解,意味國家各機關所有施政計畫,臨時新增個案計畫只要歸類在某「預算科目」不足,就可動支「第一預備金」,這已抵觸其法條宗旨。

立院雖最後仍同意以「新增『迫切性建案』完備建案程序,行政院核准後,欲動支『第一預備金」,須向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實施『專案報吿』,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的方式(預算主決議案),要求國防部審慎執行。但開此例,等同放寬「預算法第64條」使用規範,公然損害「法律優位原則」的法制精神。也開啟「預算有限、需求無限」的另一後門,國家各機關未來對「第一預備金」會努力編好編滿,以因應「特殊狀況」,加大預算運用彈性,卻也會慢性腐蝕「計畫預算制度」。

細思極恐二:「迫切性建案」條款誘發「人性」本質,恐助長「貪功文化」

當媒體及立委關心「新增『迫切性建案』」動支「第一預備金」的同時,卻忽略了該項的定義為何?會造成何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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