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觀點:政治與「約」的關係

2023-12-0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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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會據此,並揉雜各式歷史因素,因而生成了「社會契約理論」,其最早由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提出。此一理論認為,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成立是基於人民之間的某種契約或協議。實際上,社會契約之所以能得到肯定,並予以實踐,乃源於信仰與文化的有力支撐。在基督教文化中,守信被視為道德的核心,這種價值觀對契約的尊重和執行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中世紀時,教會是西方社會的核心機構,其在法律和治理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教會的法律體系(例如教會法)和道德教導對於契約的概念和實踐有顯著影響。雖然現代西方法律體系是在多元文化和哲學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基督教的道德觀念和契約精神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契約中對誠實和公正的要求,即反映了基督教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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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分析,基督教教導所有人在神面前都是平等的,這種觀念對西方文化產生了深遠影響。即使在封建社會中,教會仍然強調貴族和平民在道德和靈性上的平等。這種思想影響了法律制度的形成,尤其是在契約法的領域。在西方法律體系中,契約法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礎之上,此即意味簽訂契約時,無論締約方的社會地位或經濟實力如何,都被視為法律上的平等主體。這種法律上的平等原則,部分源自基督教的倫理觀念。

換言之,在西方的法律傳統中,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和他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分離的;即使是貴族,也不能在法律上沒有根據地凌駕於平民之上,這種觀念反映了基督教平等原則的影響,以及法律的重要性,更促進了法律正義和民主制度的後續發展;而這可以說是西方法治傳統的一個關鍵特點,也是其與其他文化中的法律傳統的根本區別。

簡言之,華人社會言稱重然諾,卻不真正那麼重視,主因在於此「諾」必須服從於個人利益乃至家人利益,或家族利益。華人社會考量事情,一向從「我」出發,而無團體之概念,亦即沒有真正的公共概念。蓋人與人處,競爭資源,若無相對於人以上,以外的力量為其主宰,那麼華人社會對約的理解與實踐,本來是十分能夠預料得到的。我們因而可以得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其重點在背後更高的指導原則,亦即宗教;而不是把法律當成宗教一樣來膜拜。

如果將此收縮在一個比較窄的角度來看,華人尤其應當對西方事物養成有更大的,更深的認識,因為這是人類的共同資產,並非專屬。若從使徒保羅所宣揚的大使命角度來看,則此為常識。大學教育之所以必須徹底實踐人文教育,促成全人之養成,其政治功效在於儘量降低政治舞臺上輪番登臺角色們,不要老是像話劇演員一樣的,只對觀眾們講各種漂亮話;實際上卻只不過是上演一齣又一齣「以服務人民之名,實現服務自己之實」的歷史輪迴劇。

*作者為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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