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與「約」,貌似不同領域之事物。蓋政治為眾人之事,約則似乎僅存乎立約當事人之間。惟其不然,政治活動內容萬端,多有涉及公開、半公開,或是隱密之協商。為了促成某事,必須經過種種溝通,說服,雙方若能達成合意,此之為約。
華人社會有很長的「約」的歷史存在,而約與契有著密切關係。西方社會乃孕育現代化法律的搖籃,所謂的契約精神,就是由西方社會通過約這個概念而塑造出來的。很顯然的,中西雖然都有約的歷史,但是明白人都能看出,此約與彼約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其之差異,不僅體現在對約的性質的看法,更存在於違約之後,當事人與第三人對此之態度。
中文契的古字寫作「㓞」,最早見於於甲骨文,其本義為「刻」。古人刻木為記,引申為契約之意;並由契約的合齒引申出投合的意思。契之概念有很多種,譬如契合;從約的角度來審視,則為合同、合約,例如:「地契」、「房契」。《說文解字.大部》:「契,大約也。」中文約的意思,從本文語境來看,有限制、管束之意。《論語.子罕》:「博我以文,約我以禮。」另有協議、預先說定之意。《史記.卷七.項羽本紀》:「項王乃與漢約,中分天下。」還有約會之意。宋.朱淑貞〈山查子.去年元夜時〉詞:「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後。」
由上述可知,華人社會頗不乏約的歷史與淵源,但也有很多著名的違約案例。例如:戰國時期,齊國田單與燕國諸侯約定會面,共商對抗強敵。為獲取信任,田單先以火燒自己鬍子和眉毛,表現出絕對誠意;卻於燕國諸侯放鬆警惕後,藉機對燕國發動攻擊。至於類似王莽篡漢、李自成迫死崇禎皇帝,以及革命開始時,有共同赴湯蹈火,共享榮華之約定,於事成之後,卻誅殺功臣之例,則多到不可勝數。惟其非但如此,往往違約一方,還能提出堂而皇之說詞,用以證明自己行為之正當性。
從許多政治活動所締結的約來看,華人社會雖然存在各種約的形式,但是如果當事人感覺有需要,只要能說得出理由,或是即使說不出漂亮理由,但只要感覺情況有異,或是想法變了,均能成為違約的背後理由。立約的相對一方,自然十分氣惱,但奇妙的是,也更應該觀察的是,違約方的同一陣營者,對於主事者之違約行為,經常不以為有多大問題,除非此之違約後果對自己陣營,尤其是對個人利益產生負面影響時,才會在考量各種情況後,以違約為由抨擊主事者,甚至都不必以違約為由,即以各種其他理由抨擊之。換言之,其重點在於個人之利益是否受損,而不在於己方是否違約。
西方社會的約的來源不可能同出一源,但是毫無疑問,對其發生最徹底影響的是《聖經》中所描述的「約」。約是指猶太人與上帝之間訂立的契約,既包括上帝與一切受造物之間訂立的契約,也包括與個人、群體之間的立約,例如:上帝與亞伯拉罕、以色列人之之間立下的約;以及耶穌與世人之間立下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