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掩埋的公共工程中,包含南台南副都心第一期區段徵收工程(即南鐵安置宅所在地)、路平專案,並諷刺地包含九份子「低碳生態家園工程」。
賴清德驗收毒爐渣工程圖利映誠
自2014年起,賴清德向南鐵東移遭迫遷戶傾力推銷他的好友富立建設所蓋的安置宅。受迫害者因認命與再盼安居而購買。不料,居民入住後,發現安置宅地下停車場凹凸變形,並有地下水滲入,故向筆者求助。該情景令我聯想台南有名的波浪路「台江大道」,如圖四。因爐渣吸水膨脹與熱漲冷縮比例與天然砂石相異甚鉅。「台江大道」完工之初平整,但隨歲月超高摻合比例掩埋爐渣導致路面嚴重變形,並使數十位用路公民車禍,甚至喪命。經查,筆者果然發現「賴清德付款驗收有毒爐渣工程」,並據此向台南地檢署申告賴清德違反《刑法》第 130 條瀆職釀災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瀆職圖利罪。
南市府辯駁不符南檢調查
針對本人提告,南市府之回應毫不意外地抹黑在下「貪求南鐵案補償私利而造謠」。此外,該回應與2016年南市府自己面對南檢詢問之辯詞及於2016年檢方所查事實亦明顯不符。
其一,南市府宣稱「涉案公共工程不影響結構安全及使用需求」。然而,2016年南檢《105年度偵字第9734號》起訴書顯示「映誠爐渣摻合比例高達百分之30%至50%,遠高於5%的國家標準。」、「涉案爐渣完全未經《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明訂之再生處理程序」。甚至,南市府於2016年南檢調查時,辯稱對「映誠」汙染行為完全不知情。自然無法循《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對爐渣檢驗、對涉案工程「另為設計」,並「公開明文地規範該工程使用焚化爐底渣」。涉案工程所用料粒與施工程序全然不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自不足保證結構安全及使用需求。
其二,南市府宣稱「涉案公共工程經檢驗重金屬及戴奧辛等均在安全範圍內」。然而,此自辯又與2016年南檢《105年度偵字第9734號》起訴書所言「六價鉻等劇毒重金屬超標數倍至四百餘倍。」相違。
其三,南市府又稱「減價驗收」遭汙染之涉案公共工程已「維護市府權益」。然而,承擔工程安全與環境汙染的是公民大眾,而非市府。「公眾權益」遠比「市府權益」更應維護。南市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款》要求映誠限期挖除毒爐渣,再填以天然砂石,重作整地公共工程。如此,才能保證公共工程結構符需求、保障環境與公眾安全。此外,南檢《105年度偵字第9734號》起訴書所言已證實涉案工程既無法保障「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不達「沒有減少預定效用」此二「減價驗收」的前提要件。涉公共工程更僅非「違約」,而是「違法」!南市府自不該為免除不良廠商清除重建的龐大財務負擔、甚至反而浪費公帑付款,並犧牲環境安全與公眾健康地以「減價驗收」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