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在觸礁之前-當前離岸風電CPPA

2023-12-0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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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期待走向自由化電業市場,電力交易的相關法規與管理機制必須完善,首要須能劃分主管機關並辨識各議題的對應機關。目前的電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能源署,電力交易所則為台電主責,但相較於施行電業自由化多年的歐洲國家,台灣仍缺乏獨立的電力交易監管與調度組織,可能在未來形成權責分配以及公平交易的潛在問題。換言之,台電既是電力公司又帶有併網與調度的主管機構的角色,將可能發生權責難以界定以及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以英國為例,Ofgen為獨立的能源市場管制機構,並有NationalGrid為輸電系統維運商(transmissionsystemoperator,TSO),彼此權責分工以確保能源市場運作與用戶權益以及電網穩定運作。國內CPPA的討論非一朝一夕,經濟部更是「高度期待」離岸風電能在Round3中採取CPPA,但坦白說能源署不一定已經釐清其自身應有的職權與工作,而台電是否能管理更趨複雜的各類型電力交易亦是一大問題。我們想想,台灣在電信業自由化後成立國家通訊委員會(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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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具有獨立性的監管機構,在延宕多年的碳交易議題上,升格的環境部也需要證交所的協助另成立碳權交易所。經濟部若想要以「能源署監管、標檢局發證、台電管理交易」這樣的架構來因應未來龐大的自由電力交易市場恐怕長遠將會陷入管理上的左支右絀。

同時,CPPA與電力交易中的各方利害關係人辨識、議合、教育與輔導都是至關重要。對離岸風電的開發商來說需要花一點心力去釐清CPPA中需要納入討論的利害關係人是誰?需要依循什麼法規與準則?合約須包含哪些內涵與設定依據?備轉容量義務為何?與能源署與台電相關處室又該在各階段有什麼互動?能源署一心想推CPPA就應以主管機關的身份提早思考市場運作務實與相關指導原則,降低開發挑戰。另一方面,有購電需求的企業也同樣不了解電業市場運作與CPPA協議內涵,筆者經驗中,企業內光是釐清內部該有哪些部門通力合作就需花上時間,更晃論多數企業法務部門從沒審過此類購電合約。上述的議題都是需要各方投入資源去辨學習乃至演練,尤其在發展的初期,CPPA的簽訂絕非到巷口超商買飲料那般容易,對開發商、主管機關、台電、購電企業、銀行等,都有需要學習曲線。

政府在發現Round3.1專案若要強推CPPA機制下面對國內企業信用評等的議題,才開始擬定「綠電信保機制」,透過融保基金與台電收購的方式來確保專案開發未來因應短期合約變動風險的售電保障。該機制於11月底尚未有正式的公告,就目前政府所公佈的機制,也使台電不得以當初專案投標的零元競價收電,零元本來就是因投標規則而導致,政府應該檢討零元競價的合理性,而非先挖洞再找台電補洞。台電在電業市場中的角色於信保機制中是曖昧的,目前規劃也難說是圖利台電或吃台電豆腐。重點是政府的政策設計應該是著眼於長遠的市場發展可穩當運作,以及各類對價關係與風險承擔分配的合理性,透過健全與透明的市場來形成市場的穩定性與專案的可融資性。令人擔心的是目前的規劃恐怕只是急就章的處理Round3.1自己挖的洞,對建立長遠的健全市場恐非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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