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環境部發布「開發行為空汙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修正案,這是2009年實施這個原則以來的第二次修正,用意是讓甲地開發案增加的空汙量,可以用乙、丙等其他方式抵換。這就像「碳抵銷」是一種贖罪券,讓大汙染者可以在持續排放汙染時,同時大言不慚宣稱自己沒有增加空汙。
而且,不同汙染行為的增、減真的可以抵換嗎?抵換的方式合理嗎?過去就存在許多疑慮,而這次修正的抵換原則爭議更大。主要有2項:一、把本來行政應該管理或禁止的「集中燒紙錢或金爐加裝防制設備,變成可以抵換的標的。二、本島開發案增加的空汙量,可以到外島種樹等方式抵換,這不但違背「同一個空品區」才能抵換的原則,甚至只為了給離島資源,完全沒有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