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史上第一位遭解職檢察官

2023-12-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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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檢察官顏汝羽日前經檢審會決議,因候補成績不及格,爰依《法官法》規定依法應予解職。(取自網路)

新北地檢檢察官顏汝羽日前經檢審會決議,因候補成績不及格,爰依《法官法》規定依法應予解職。(取自網路)

「史上第一位被解職的檢察官?」新北地檢檢察官顏汝羽日前經檢審會決議,因候補成績不及格,爰依《法官法》規定依法應予解職。按實務上之候補檢察官考核,評定標準包含:「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等事項,依據媒體報導,顏檢書類審查合格,其他事項未滿七十分?究竟是出了什麼問題?又,檢方近年問題、社會治安日趨敗壞及《黑金槍毒詐》猖獗氾濫,或可先參閱拙文《台灣的檢察官讓我心寒》《賴清德看過最多貪官汙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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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成績不及格、留待察看滿兩年

顏檢之爭議,或可由歷年司法新聞得悉。微妙的是,為何2021年已遭機關考核及檢審會決議候補成績不及格,歷經「留待察看兩年仍不合格?」內行看門道,常見考核,司法官或檢察官多為「書類審查不及格」,也就是俗稱「書狀品質難達及格」,但詎料顏檢卻是「書狀審查及格,其他評定標準不及格?」當顏檢經兩年仍不改善,或許「史上第一被解職之檢察官」可透過行政救濟為最終裁判,但不可諱言,仔細觀察評定標準之「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四大項目,新北地檢到底是用何事證及理由?常態而言,司法官或檢察官之品德操守並無問題,若有事證或疑義,當依法嚴辦,或依《司法官、檢察官倫理》評鑑、審議即可。準此,顏檢之「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及身心健康」究竟哪裡出了問題?

筆者仔細讀閱檢評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1號之送請懲戒決議,及懲戒法院110年度懲字第2號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判決,兼審酌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99號(原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4188號)不受理裁定,或可由檢評會決議及懲戒法院判決察悉端倪及事由。(註:以上均簡稱「該案」檢評會決議或懲戒判決等)

當檢察官不正訊問!人權如何保障及人民何辜?

首先觀察該案檢評會決議,提到非常有趣的客觀事實。

一、顏檢承辦甲案(竊盜案件):對曾姓被告稱:「我(顏檢)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欲將曾○○之身分從被告轉變為證人?顏檢更稱:「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以上短短一段,筆者提醒注意「被告與證人身分不同!」證人有偽證罪問題,據此細思可否「查見」顏檢之訊問手段?至於若共同正犯之某被告自願轉為證人,此點筆者無意見。

二、顏檢承辦乙案(車禍案件),對告訴人兼被告之詹○○表示:「員警提供錯誤的法律救濟途徑,涉有瀆職罪嫌,當庭欲將詹○○之身分從被告轉變為證人?」關鍵在此,顏檢要求詹○○當庭具結(證人具結程序),更稱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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