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宛如投下震撼彈,經濟部能源局多次發出新聞稿回應,環保署長魏國彥18日於立法院詢答時表示,《空污法》中並沒有給地方政府「禁用」的權限,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時應考量整體能源安全,口徑與經濟部一致,遭立委批評是「經濟部環保署」;法規會官員則解釋禁用與許可是《空氣污染防制法》中2條不同的法律用途。
近來多個地方政府計畫透過地方自治條例限制轄內生煤使用,甫通過雲林縣議會三讀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即載明「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1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儘管立意良善,但是否可能因衝擊能源政策及牴觸中央法規而不予通過仍是外界關注焦點,民進黨立委劉建國今天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詢問環保署對自治條例的立場,及是否合乎中央法條。
魏國彥表示,此法條應對環境有幫助,不過目前《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沒有關於「禁用」的規定,雲林縣政府的自治條例恐有牴觸。他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授權地方政府可以用「許可制」發放燃煤工廠證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才涉及禁用規定,不過指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因此自治條例僅能依第28條作出許可決定,但無權規範禁用事項。
劉建國認為「不許可等於禁用」,並進一步追問,魏國彥則請來法規會官員解說。法規會官員表示,地方自治條例的法源依據是在討論「許可」問題的《空污法》第28條,但雲林縣政府使用「禁用」已涉及第30條的規範規定,兩者觀念不同,是不同的法律用途。
劉建國則追問魏國彥環保署對於此自治條例的立場,魏國彥表示永續發展是非重重要的問題,環保署當然強調環境安全的重要性,但國家能源安全問題應由全國一起考量,劉建國則說環保署應站在環境安全的角度多講幾句話,能源安全問題是經濟部的考量,環保署和經濟部次長口徑一致,根本是「經濟部環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