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全球溫度上升的幅度、減少溫室效應,聯合國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建立氣候變遷協商與因應框架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討論與制訂相關協議,並於1993年COP3通過京都議定書,以共同但有差異責任為原則,賦予一些國家承擔強制性減碳責任,其目標需在2008至2012年,平均減量大到1990年的5.2%;在2015年COP21通過巴黎協定,目標定在全球平均升溫目標2℃以內,並以限制升溫1.5℃為預定目標,且規範所有國家每5年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台灣身為世界公民,對於氣候協定當然無法置身於事外。
行政院環境環保護署(現已升格為環境部)研擬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年初送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確立2050淨零排放等氣候治理原則。歐盟也於同年制定了「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避免不同國家的碳管制強度不同而導致碳洩漏,以達到拉齊不同國家產品所繳納碳價格的目的,在產品進口時進行把關,要求補足國內產品繳納碳價格的差額,即俗稱的「碳關稅」。為了與國際接軌,台灣在2023年12月22日成立「國際碳權交易平台」,提供企業依照溫室氣體增量的一定比例進行抵換。
然而,甫成立的「國際碳權交易平台」首批交易的碳權,僅可做為自願性宣告,並不能拿來抵免前述的CBAM,未來也不能抵免國內企業最在意的碳費、環評承諾。首日買家玉山金、開發金與鴻海都表示,這些碳權將用於宣告自己的碳中和。但淨零減碳最終目的,是要降低溫室效應帶來的全球暖化現象,若政府沒有積極輔導或要求企業實質上的減碳,光是用買碳權來達到碳中和的目的,無異鼓勵企業用錢來解決供應鏈的淨零要求,而沒有達到實質上的減量排放。再者,國際碳權無法抵減碳費、碳稅,台灣碳權交易實質意義在哪裡?國發會淨零路徑在2030年目標是減少碳排放達24%,離岸風電進度大為落後的情況下,2050年真有辦法達到淨零的目標?
攤開國發會的2050淨零路徑規劃的階段里程碑中顯示,目前電力的碳排放,比起建築、運輸、工業等加總起來還多。筆者認為,若能積極降低電力的碳排放,對於2050的淨零目標,有著莫大的助益。雖然政府近年來積極的進行能源轉型,以降低電力造成的碳排放。然而,審計部盤點光電、漁電共生、離岸風電及天然氣儲槽的進度竟「全數未達標」!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未達預期,屢屢引發供電危機,也增加企業綠電的成本,對於人民或是企業,都是一項沉重的負擔。
把眼光看向最新的COP28,就在上個月,全球22個國家在12月2日當天簽署一份宣言,旨在2050年之前將全球核電產能提高到2020年水準的3倍。簽署國包含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迦納、南韓、瑞典和阿聯等。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表示,核電是遏制氣候變遷「不可或缺的解決方案」。法國是歐洲最大的核電生產國,國內約7成電力來自核電廠。美國氣候特使「凱瑞」更強調,如果沒有核能發電,人類無法在2050年達到全球淨零排放的目標,更無法阻擋氣候變遷的威脅。當世界大國紛紛加入核電為減碳的選項之一,我們台灣在總統大選競選之際,希望未來的國家領導人能夠摒棄意識形態,參考最新的COP28 22國的簽屬的宣言,跟上世界的腳步,回歸專業來解決當今的人類生存問題。
*作者為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