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為何有憲政時差
新立法院將於2月1日開議,舊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是不是要按大法官第387號的解釋率領內閣提出總辭,才符合民意原則和責任原則?但新總統5月20日才就職,是不是該等新總統就職才能任命新院長以及新院長提名的副院長和閣員?若因此不總辭,依法案屆期不連續的原則,立法院抽屜清空已無行政院提案可審,而舊行政院考量新民意要由未來的行政院反映,好像也不適合提重大議案送立法院,其結果就是一府兩院都只能看守,而這一看守就差不多是110天,一二十萬公務員也只能集體放空。
造成此一憲政時差的直接原因是民國94年的修憲,當時參考的是同為半總統制的法國修憲經驗,三年前法國才把總統任期從七年減為五年,拉齊了總統和國會的任期,使兩機關反映民意的多數基礎大體上一致,可大幅減少分裂多數的困擾。只是我們在把立委任期延長為和總統一致的4年以後,其任期之始仍然有近四個月的落差,使得分裂多數的機會雖可降低,但兩機關的新舊交替仍不盡一致。民國105年就為了行政部門要不要早點交替,而在府院和朝野間擦出火花。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在總統和立院選舉都受重挫,行政院長毛治國立即請辭,內閣也提出總辭,據他後來解釋,在大選之前曾和馬英九總統多次討論選後種種因應之道,認為若過渡期太長,國內外形勢可能變得非常嚴峻,唯有總辭而由多數黨立即組閣,使兩院得展開正常互動才可確保安定。據媒體報導,馬總統「為選後政局穩定社會和諧,避免政務停頓政府空轉」,也有意任命新民意支持的人出任閣揆,因此「希望蔡英文主席能夠以國家社會為重,前來總統府跟我商議。」但蔡主席表明多數黨組閣有憲政爭議,還是應由原政府做好看守角色。馬總統挽留不成,才任命張善政副院長接任。毛院長在離職時還特別表示,堅辭是為了「讓歷史留下紀錄,中華民國憲政還有多數黨組閣這個問題沒解決」。
行政院總辭其實自始未見憲法規定,但早在定期改選的增額立委開始主導議事時,學者間即有爭議。同樣以我國憲法本文傾向內閣制的學者中,李鴻禧教授認為國會改選內閣就應總辭,荊知仁教授卻以典型內閣制的英國為例,認為只有在執政黨敗選時需要總辭。二次修憲翌年(民國82年),郝柏村內閣應否總辭的爭議就到了司法院,連同後來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的爭議,大法官先後以第387號和419號解釋對總辭問題做了非常清楚的解釋。簡言之,實務上出現的總辭,按修憲後的分權體制,只有基於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在立法院改選後有向當時總統提出總辭的義務,總統並無裁量餘地。至於行政院因非其負責對象的總統任期屆至而向其提出總辭,尚非憲法義務,總統應有裁量權限。不過這兩號解釋都做成於民國86年修憲以前,由於這次修憲對於府院和兩院間的分權互動有不小的調整,使得這兩號解釋可否適用,適用到什麼程度,都還有研酌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