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日辦大阪辦事處關西機場處理的「社會檢討」,我覺得是日趨走調了。
把一個生命換來的檢討契機,本可以藉此盤點駐外使館和人員,到底任務和工作的內容、密度為何?相應的組建、支援、監督與究責配套機制如何建構?
卻因為台灣,是個不太容易理性思維的地方,尤其是,碰到政治。反而,演變成黨伐攻異。
所以,有討論駐外使節,應否政治任命?有討論大使能否指揮得動處長?
甚至最近隱然成風的議論認為,類此關西機場事件,駐外機構沒能力管,也沒義務救援。
駐外使節,是否─應否政治任命,這也能討論,真是民主憲政國家的笑談資料了。
其他政治人物不說,隨手舉第一夫人為例吧。1933,愛蓮娜・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就當過美國首任聯合國大使,還協助起草人權公約呢。
使節是國家和元首的駐外代表,是否或應否政治任命,還需討論?
至於其他駐外辦事處的主管任命,思考邏輯與法制設計,正如三級機關首長,需否具備常任文官資格是一樣的,利弊兼具難乎兩全。
至於大使能否指揮得動轄下辦事處長,這也是可笑的討論和遁辭,「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在同一國內同時設有代表處及辦事處者,辦事處處長應受駐在國代表之指揮監督。」,就不用廢言了。
我比較關切,外交部檢討後,會不會對駐外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大幅限縮、規避?
公務人員,作為國家機器的代表人和行為人,只要在法律範圍內無涉侵犯人民權利者,本於人民利益和服務精神,本來就該是每個公務人員的職責和應有之義,這就是公務人員「不定量義務」的真締。(至於後來,諸多「專家」本於公務人員權益維護的觀點,解讀成公務人員斤斤計較推諉卸責的合法理由,也是讓人無言的。)
駐外使館,就其功能,實為政府在外國縮小版、集中型的本國政府。政府在國內所有的義務與責任,在外國,就是由使館承擔、履行。任何一位國人有急迫需要,就是使館的責任。沒作、作不好,都是失職;都是棄民於水火。
駐外使館,當天對於接待縣長和救援滯留機場民眾,如何權衡處理的優先序位,是可受公評的。
我也必須說,如果駐外單位中曾有同仁報告,縣長由謝代表接待,我們幾個去機場協助。謝長廷難道會不同意?
這是不是也相當程度反映了外交的潛藏真貌?
外交部長和代表,接續表示,痛心、不捨等等等等。但是,駐外機構送往迎來為要務,難道不是事實?以前也間聞駐外人員,濫用公費和禮品於私人酬酢。
不讓外交人員白白犠牲,就要真誠檢討改進。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憾事不復,前程不遠,才是我們該由關西機場事件該得的教訓。
*作者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