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求管線工安,高雄市議會21日三讀通過《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要求既有管線所有公司將總部南遷至高雄,否則將不得繼續使用管線;對此,工業局表示總部南遷與工安兩者間「連結度不高」,並無因果關係,接下來的行政程序將確認地方自治條例的適法性,不過工業局並未能明確舉出該自治條例牴觸哪些中央法條。
而經濟部工業局分析通過三讀的自治條例後指出,本次通過的管線自治條例由原先的9條增為11條,其中要求石化公司總部南遷的第4條對於繼續使用增加更多條件;第6條則明訂每年1月31日提出前一年度管線維護及檢測報告,每年10月31日再提出下一年度管線營運計畫;第7條則明定所收管理費用納入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基金,並限制只能用於管線相關使用,而過去高雄市政府曾提及要求石化管線於期限內離開市區的「管線落日條款」則未列入三讀法案中。
對此,工業局副局長呂政華表示,不論石化公司的總部登記在哪裡,管線安全都應該要做好,並不能說總部在哪裡「哪邊就比較注重安全」,高雄市政府提出的管線工安訴求與總部南遷「連結度不高」並無因果關係,目標是「要中油下去」,而工業局也將從產業的角度出發,再進一步研究地方自治條例的適法性。
由於高雄要求管線南遷與雲林縣禁燒生媒案例類似,皆為中央與地方的法律戰爭,能源局多次明確指出雲林縣自治條例牴觸《空氣汙染防制法》等法,工業局是否也有明確的法條足以因應?呂正華指出,高雄市政府過去便是因管線安全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中的主管法令不夠周延,才希望訂立地方自治條例,雖然工業局曾與高雄市政府協調,最終高雄市政府仍然強硬透過議會通過,未來若依行政程序,自治條例法條仍應送至行政院備查,再就是法與否討論,最後可能走向言的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所3種模式,如中油不願搬遷申請釋憲、地方政府提出釋憲,或者由行政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工業局並強調,已於去年協助高雄市完成所有地下管線清查作業,而對於工業管線管理不當發生氣爆憾事,行政院已建立三層管理架構,即中央政府「立法監督」、地方政府「監理檢查」及業者「自主管理」,未來工業局也會持續督促業者做好管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