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就是法院組織法,將檢察官助理納入檢察署的法定員額的相關規範中,參酌檢察署受理案件數量所定類別擬定出法定員額,有利於檢察署進行長期規劃及運用。透過以上立法來明確檢察官助理的身分、作為與員額,成為其參與或輔助刑事案件偵辦角色的依據。
最後,未來檢察官助理的運用,不一定要限縮直接與詐欺案件有關,可以思考朝全面地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的方向。因為雖然詐欺案件增幅最為明顯且日益繁雜,可是當投入越多的資源與效能去偵辦詐欺案件,其實會連帶影響或壓縮檢察官偵辦所有類型案件的能量,是相互關連的。全面性的運用檢察官助理,偵查能量始能整體提升,兼顧各種案件類型的偵辦。
詐欺集團真的無所不在,對你詐詐詐不完。司法固然重要,人民期待妥適的偵辦與裁判,但司法其實應該是最後一道防線,正本清源之道在於前端能夠預防或避免犯罪之發生,真正讓民眾不會受害,否則詐欺集團以低廉的成本、如入無人之境地詐騙,我們用人民的納稅錢增加再多的檢警調,也只能在後苦苦追趕,永無止境且效用有限。
身為檢察官,面對龐大沈重的案件壓力,雖然希望及樂見可以提供我們更多資源與人力,但是我們更期待政府與國會,對於詐欺案件亂源的開端,用更多心力去面對,包括建構合理的金融、電信管理與監控機制去保障民眾權益及增加詐騙集團從事詐騙的困難與成本;提升全民金融、資訊管理觀念及防詐意識;以及還要投入更多的心力及關懷在青少年的教育與觀念,跟詐欺集團進行搶人大作戰,不要讓青少年陷入害人害己的不歸路。雖知道這些都要投入大量的資源與心力,也知道成效不會一蹴可幾,但只有去面對真正源頭與核心的問題,逐步努力去進行規制與改變,詐欺案件才有減少的可能。
*作者為臺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