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全速」推動《基本法》23條立法,8日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公開長達212頁的草案內容。立法會同日加開特別會議首讀,午後隨即動議二讀。《明報》指出,這是首次有草案同日刊憲並首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表示,這是因為當局認為「分秒必爭」。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條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早一天完成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就少一天。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罪與罰
草案分為9項內容,列出國家安全、勾結境外勢力、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涵義,也公布適用對象,及各項罪名可處的刑責。其中,叛國罪、叛亂罪刑罰最重,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條文指出,任何中國公民「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可判囚終身」。另外,「任何人」在香港做出暴力行為,妄顧是否會及中國主權或香港整體公共安全、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一樣可處終身監禁。
草案中同樣修改了香港殖民時代的「煽動叛亂」罪。其中一項內容顯示,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居民或位於特區的人,對國家根本制度、機構、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離叛,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同樣可被判7年。若案件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刑期可增至10年。
間諜活動方面,刑責最高達20年,涉及國家秘密和煽動叛亂罪則可判處10年。與此同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的罪行也適用於在香港境外實施的行為。
草案也明定何謂「境外勢力」,並新增「境外干預」罪。除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黨、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也包括國際組織,以及上述組織的關聯實體或個人。「境外干預」罪列明,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可判處監禁14年。
值得注意的還有,草案大幅延長「未審先囚」的疑犯羈留期期限。香港執法人員在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刑時,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拘捕人的羈留期,除原先法定的48小時外,最多可申請延長羈留14天。對於獲保釋人,警方可向法院申請「行動限制令」,要求獲保釋人不可在指定期間內以任何方式與特定人士聯繫,或進入特定地點,並且須於特定地方居住,違反限制令者可處監禁1年。此外,草案也建議建議賦權保安局長,對潛逃者採取撤銷特區護照等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