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安到桂州的漫漫〈相思〉:《品味唐朝》選摘(2)

2024-03-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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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南選

唐代某些官員,特別是中高層官員或技術官僚(如掌管天文、宮廷膳食和醫藥等),一般都以皇帝的名義委任。至於其他基層官員,特別是州縣地方官,則要經過吏部的所謂「銓選」才能任官。在唐代,「選」常是一個專用名詞,通常即指「銓選」,也就是吏部選拔、錄取某些官員的過程。《新唐書》中的《選舉志》,講的便是唐代選拔官員的種種規定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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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選」便是南方官員的銓選。由於南方距離京師長安太遙遠,南方人到長安參選不便,於是朝廷便派遣某些官員到南方去主持銓選,選拔南方州縣所需要的當地官吏。這就是《通典》所說:

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御史一人監之,四歲一往,謂之「南選」。

關於唐代的南選,過去已有好幾篇論文發表,對這種制度的大略情況,所論已詳,這裡不必重複論述,只想補充和討論幾個比較有意義的細節。

第一,嶺南、黔中、閩中等地區的地方官任用問題,實際上相當複雜。史料中可見有幾種:(一)由當地土豪自行委任;(二)由「當地都督選擇土人補授」;(三)由藩鎮自行委任,特別是在安史亂後;(四)南選,由唐朝廷派遣「南選使」(或稱「知南選」)往南方選擇當地人委任。在這四種方式中,南選究竟占了怎樣的地位,目前還是個未解的「謎」。筆者認為,這可能要視地區而定。在偏遠地區,可能一直都由土豪自行委任。在設有都督府或節度觀察使府的地區,可能由他們委任。南選似乎只侷限於某些地區和唐前期。唐後期藩鎮林立,南選是否仍照規定每三四年舉行一次,不得而知。

《唐會要》中有一條材料,可以讓我們一窺南選實行的大略情況:

寶曆二年〔826〕二月,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當州及普寧等七縣,乞准廣、韶、貴、賀、四州例南選。」從之。

這似乎顯示,南選原本只適用於廣、韶、貴、賀四州(亦有材料提到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依選例稱補」)。現在容管經略使請求讓他屬下的「州及普寧等七縣」的選人可以參加南選。朝廷也批准了。《唐會要》又載有一敕:

大和三年〔829〕敕:「嶺南選補,雖是舊例,遠路行李,未免勞人。當處若有才能,廉使宜委推擇。待兵息事簡,續舉舊章。其南選使,可更停一二年。」

這是說南選仍然有不便之處,「遠路行李,未免勞人」。所以當地若有人才,廉使(即觀察使)應當「推擇」,等無兵事時,才恢復南選。由此看來,南選可能因戰爭等狀況暫停。

王維是在開元二十八年(740)以殿中侍御史的身分前往嶺南知南選。這是一個以「知」字開頭的唐代典型使職官名,類似「知制誥」、「知貢舉」和「知吏部選事」等等,是一種臨時編派的官職,跟正規編制的職事官不同。王維被派到嶺南什麼地方?據《唐會要》的一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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