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監察院 better than nothing
近期監察院突然醒來並對文化部採取「激烈的」糾舉,這個動作讓許多人深感不解,原來臺灣政府最自豪的民主氣息確實可能還殘留著,監察院之所以如此大張旗鼓是因為事涉近百億的公帑在所謂的代辦操作之下形同浪費,最諷刺的是這種浪費以藝術的糖衣包裹著政治的腐敗。是的,筆者所討論的就是公共藝術,原本設立公共藝術的美意早已成為不公不藝,筆者對於監察院的糾舉其實無甚感覺,但是對於文化部長年以來的怠惰與姑息深惡痛絕。
臺灣自一九九八年立法通過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來,迄今按該法所設置的作品已達至少五三四九件。立法院於二○二二年修法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的第四章第十五條納入了公共藝術的範圍,明訂重大公共工程應提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的預算辦理公共藝術,這直接導致公共藝術經費爆炸性的膨脹 (二○二二年之前的挹注僅九十八億元) ,但也因為如此衍生了許多弊病,百分之一的預算看似不多,但如果工程耗資破十億,百分之一就已達千萬,更何況所謂的重大建設其預算往往高達數十億甚至百億,以此觀之,即使單一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藝術經費,也可能突破過去數年全台的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我們若以正在大興土木的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為例,其公共藝術經費就已破五億。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將公共藝術納入範圍固然可喜,但缺乏政策能力的文化部依然只是為合核銷而核銷,至於多數的興辦機關也因缺乏專業而選擇「為了辦理而辦理」,這其實也是文化部的非戰之罪,因為觀諸目前的法規,政府採購的評選制度允許機關內部產生審委 (即內審) ,而所謂的外審則以學者專家充任 (通常是學有專精的大學教職或是自相關單位退休的公務員) ,儘管法規限制內審與外審的比例,但機關為了貫徹其主張而讓內審多於外審是常見狀況。而且,所有審委的勾選其權責在單位主官,簡言之,單位主官可以根據其好惡去選擇所謂的專家學者。就公共藝術審查的領域而言,其好惡顯得相當弔詭,一則主官並不全然具有專業,這點其實對於非屬於公共藝術領域的公共工程標案也相同,二則與其他公共工程標案不同的是公共藝術領域衍生出代辦現象。亦即單位將興辦公共藝術設置的業務委託代辦公司處理,也因此導致在審理過程中出現違反審議規則、委員間相互評選、甚至是綁標或圍標的重大惡行。然而,這些弊病卻都在文化部認為文化政策需要被肯定的氛圍下被默許 —— 就算違法也無所謂,反正事情總能被喬定。政府的其他採購雖也偶見弊端,但像是公共藝術類如此明目張膽而政府毫無作為的異象實屬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