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朝野黨團及立委的提案,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於書面報告指出,無論聽證調查與文件調閱,或調查權之行使,依憲法法庭釋字釋字585號解釋意旨,文件調閱即為調查權重要方法,兩者是否分別規範,或於專章內統一規範,涉及章內各條條文規範,屬立法政策的選擇,尊重立委合議決定。
國會調查權如何行使?藍白範圍廣 綠限公部門
除了對執行調查、調閱權單位的名稱與構成等構想不同,在權限上無論是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均主張調查或調閱範圍不僅行政機關,還包括相關的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且在國民黨團版本,以及藍委吳宗憲個人擬具連署的版本中,更提及除了經立法院長認可的國防、外交機密理由,經立法院決議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並應詳實答覆。
不過,有關執行調查、調閱權單位權限,在民進黨團版本中,則主張僅得要求機關或機構提供參考文件,且不得侵犯其他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的行政特權,更不得對訴訟裁判確定,或訴願事件尚未明確前的處置及卷宗行使調查或調閱權,並提出得經委員會或小組決議,展延或限縮受調查機構提供文件的期限。
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對於國會調查權的行使,周萬來於書面報告提醒,各黨團及立委提案,多認為行政首長的行政特權,或政府機關受《憲法》保障的獨立行使職權,得列為拒絕證言或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但相關爭議處理方式卻尚未明定,為減少未來行使調查權產生衝突與疑義,或可考慮規範爭議處理方式;而不配合調查的處罰,立法上若以刑事罰,恐抵觸釋字第585號解釋,可考量區別單純不陳述遲滯調查或誤導調查的輕重情狀,就故意誤導調查進行者,予以高度罰鍰。
聽證會討論什麼?藍提人事同意案 綠白另有主張
關於國會聽證制度,依國民黨團提案,無論是各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議案,及院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皆得舉行聽證會,民眾黨團則主張聽證調閱委員會或小組,得就特定議案要求相關人員到會備詢並提供參考資料;但在民進黨團版本中,調查委員會僅得經院會就「憲法賦予裡法院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決議成立,且除資料調閱,僅得舉行調查公聽會,邀集機關、機構或學者專家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