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涉犯刑事犯罪時,誰來決定應進入保護模式或懲罰模式?
司法本質是審判,審判的設計就是被動、不告不理,若案件不經檢察官調查清楚後再起訴移送法院,法院不僅不能主動受理案件,更無法主動補充調查案情。以這件新北少年割喉殺人案為例,案發時警察機關就馬上依照少事法移送法院,但因案件剛剛發生尚未經檢警積極調查,法院法官當然不知如何接續調查審理,加上法官對少年身體心理等社工專業是外行,自然會慣性地直接丟給少年調查官等社工專業先去處理,結果當然就是等待、讓全民乾著急!既然法官是少保事務的外行,且法院受理案件是被動的,那為何制度上要把少年刑事案件分派給法官處理呢?沒錯,這正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如上所述,按照專業分工,輔導/保護少年事務應該由社會工作師、心理師來處理,輪不到法院法官;而依照憲法權力分立法則,偵查少年犯罪及保護少年這2項事務,都是行政權性質的工作,依法本應歸屬行政權性質的犯罪檢察及社工行政機關管轄,也輪不到法院法官,但我國竟然把少年刑事犯罪事務分配給司法的法院處理,完全亂了套!
雖然,檢察署也是廣義的司法機關,但犯罪偵查本質是行政權性質,故隸屬於行政院的法務部;何況就事論事,既然少年已經涉犯刑事犯罪,自然需要偵查犯罪的檢察體系先去主動調查,而檢察體系下有調查局及警察機關所屬少年單位可配合指揮,才能積極迅速的了解案情,這時,如果將少年調查官等專業社工心理師納入檢察體系指揮下,更能讓檢察體系能同時扮演黑臉白臉軟硬兼施的雙重角色,有效發揮震攝校園少年犯罪的猖狂! 須知,若校園少年涉入集體鬥毆甚至打殺,通常已有幫派勢力的潛入撐腰,已不單純,這時就需檢警調的介入。亦即,就少年保護管束而言,需要的是積極細膩的社會工作行政單位,但就少年犯罪的調查言,需要的是能主動積極且有調查局、警察局所屬少年工作單位等足以震攝犯罪的檢察官署。因此,若比較具震攝犯罪力的檢察署能有社會工作行政單位的襄助,最能同時產出積極調查少年犯罪的事實真相及如何保護少年的最佳方案,也才能迅速決定下一步是應進入少年保護模式或懲罰少年模式的司法程序。因此,結合少年犯罪及保護需求的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最適合的單位正是行政權屬法務部下的檢察署,再怎樣也輪不到被動的以審判為核心的司法法院!
回歸專業與平等保護加害及被害少年 立法諸公責無旁貸
本會認為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應受到完整的法律保護,而不應有所偏頗。我們必須嚴肅地指出:「對於仍然活著的少年加害人,我們當然需要加強輔導矯正,但更應清楚理解到,震懾及預防犯罪才是處理刑事犯罪的重心;已逝世的人固然是無法返回的,但還有被害少年家屬的權利及感情需要被充分平等對待。」。
呼籲立法諸公能回應專業民意,迅速召開公聽會討論並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律,將少年犯罪的管轄權交還給專業的偵察機關,並將少年調查官社工等少年事件保護人員劃入地檢署執行業務,這樣既能建立專業威信,又能在輔導少年當事人的同時,有效壓制校園內潛在的黑幫暴力或少年犯罪團夥。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之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