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予尹觀點: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違憲責無旁貸

2024-04-2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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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死刑制度在實體與程序面皆有規範不足、容令司法恣意空間存在,甚至司法失靈的高度風險。在實體法上,刑法第57條固然定有一般性的量刑要素,但立法對於剝奪生命、極端重要的死刑量處卻形同空白,致使死刑的量處毫無預測性可言,只能倚賴法官的主觀判斷。再者,包括刑事妥速審判法在內的現行法律,始終未就冤案的定義或審判過程合法性審查的要件積極規定,致使身陷冤案的死刑被告,在面對司法恣意或失靈時,只能在各級法院發回與更審等反覆來回判決的夾縫,尋求正義的最後一絲希望。而且死刑判決確定後,被告即便想要透過赦免制度主張權利,也因赦免要件難資明確,使得被告完全不具理性主張赦免要件的著力點。這終將導致各方救援或聲援力量,對於司法失靈之現象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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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實體或程序面規範不足的問題,縱然可由立法者透過法制整備的方式而稍獲緩解;然而制度理性畢竟有其極限:再怎麼把死刑量處因素精緻化,或就冤獄要件給予明確定義,將赦免要件進一步規範化等,都不足以杜絕司法者判處死刑的恣意可能。永遠不可能達標的立法努力,反而驗證了「死刑」與「理性」絕不相容的現實。早在司法院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時,大法官即已劃定「人民權利的保障」與「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等,共同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底線。死刑作為法定刑的一種,既然牴觸生命權或人性尊嚴保障上的絕對性,立法技術上又不能避免司法權恣意或失靈的高度危險,憲法法庭自應積極受理,並勇敢作出死刑違憲的判決。

*作者為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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