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運轉與調度
如有因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安全調度、工作停電、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甲乙雙方設備檢修等因素需要,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停機或減載,其因而短少之電能躉售,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償。
前項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停減供電能期間,乙方超出甲方要求所供應之電能,應於當期購電度數扣除,不計購電電費。
台電對未來不穩定綠電過多,不可避免的將造成「棄電」在合約中早有規定,並載明“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償”。
離岸風電投標最大贏家丹麥沃旭公司,預計要釋出五成風場股權給國內買主以「分散財務風險」,也並非毫無來由。
此外個人認為政府將原訂2025年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電由3GW增加為5.5GW的主要原因即為以增加2.5GW風電取代7.5GW太陽能(前者每年發電3600小時,後者每年發電1200小時),以降低不穩定綠電的總裝置容量,減少棄電比例。但如果政府要將原規劃的20GW太陽能降為12.5GW,對國內太陽能產業發展及股價的衝擊也極為巨大,政府也應說清楚講明白。
以台灣而言,用電尖峰在夏天,太陽光電可充分發揮功能,當然遠勝於夏日供電能力薄弱的風電。但政府顧不了這麼多,一心只想以衝高綠電度數以取代核電,寧可犧牲國內太陽能產業也要以進貢外國離岸風電業者近2兆元以達到廢核目標。
如果台電早有棄綠電30%的評估報告,政府及總統仍一再宣稱2025年風電、太陽光電裝置目標為26.7GW已經不是什麼「假新聞」層次的問題,而是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完全破產的最有力證據。
政府不宜隱瞞真相,應立即公布台電評估報告以利全國各界重新評估檢討蔡政府的「能源轉型」政策。
*作者為台灣能源部落格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