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有關藍白共提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修正動議,直至21日深夜11時46分休息前院會仍未及處理,預計最快將在24日院會繼續審議。依照藍白共提修正動議,擬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罰金。
強化人事同意權二讀通過 資格審查須開公聽會
對於立法院人事同意權,民進黨團主張採無記名投票,並明定行使完成時限,但依二讀修正條文,未來在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及其他法律規定需行使同意權時,院會將採記名表決,且人事案交付審查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在審查期間邀集學者專家、民團及社會公正人士舉行公聽會,且需在表決前10天擬具報告。
相較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要求提名時就需將學經歷等資料一併提交立法院,依21日二讀條文規定,被提名人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其他審查所需資料,應由提名機關在提名7天內送交立法院參考;針對條文被質疑學位論文是以列舉而非例示處理,恐致被提名人必須具有需繳交論文的碩士學歷,但藍委翁曉玲向《風傳媒》說,「他是大學畢業當然就不用交論文啊!」
據二讀條文,審查人事同意權時,黨團及立委得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及是否適任進行口頭或書面詢問,被提名人應列席說明與答詢,若被提名人有數人則需分別說明與答詢,且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院正副院長及監察院正副院長,應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而被提名人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都有據實答覆,但若特定問題依法得拒絕證言應當場釋明。
二讀條文明定,被提名人若拒絕答覆問題、提出相關資料,或拒絕提出結文與具結,委員會將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若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委員會同樣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至20萬罰鍰,受處分者若不服,得於收到處分次日的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會調查權二讀過一半 聽證會預計24日審議
國會調查權方面,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主張將調查權限於院級的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層級的專案小組則維持僅有文件調閱權,但依照21日二讀條文,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行使調查及調閱權,並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及出席聽證會提供證言,而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則由院會或委員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