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4日二讀條文,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在調查終結後30天內,需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書、處理意見,作為處理特定議案的依據;在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提出前,院會或委員會不得對調查中議案作出最後決議,但若議案已逾議決時限即不在此限,而在調查專案小組提出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後,應經委員會決議後,再提報院會處理。
針對24日二讀條文,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疑,接受國會調查詢問者需經主席同意,才得協同律師與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恐有侵犯人權之虞。對此,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解釋,比照現行訴訟法規,會議主席即為審判長,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但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難道律師還可以指示證人如何回答問題?因此當然要經會議主席同意,否則要如何讓會議順暢進行?
關於國會調查權,依21日二讀條文,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行使調查及調閱權,並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及出席聽證會提供證言;而國會調查權行使範圍涵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有關人士,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資料,經院會決議,得將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員則得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賦予國會聽證權 拒出席最高課處20萬罰鍰
與國會調查權相輔相成的國會聽證權,雖民進黨團主張強化現行公聽會功能,但依24日二讀條文,未來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交付議案、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或行使人事同意權案的審查皆可舉行聽證會;若涉及國防、外交等法定秘密事項,將以秘密會議進行,所有與會者均負有保密義務,但倘若不涉個人隱私、身體或其他自由、營業秘密等,聽證會應公開或部分公開舉行。
據24日二讀條文,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相關委員會或小組委員3分之1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才得舉行,但院會議決聽證會能否舉行時,不受協商冷凍期1個月始得處理的限制;而聽證會舉行時,會議主席由召委或院長擔任,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有關人士,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依照24日二讀條文,聽證會開會5天前應將開會通知、議程等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若要對同案舉行多次聽證會,得由會議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且立法院對應邀出席的專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而聽證會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並作聽證會紀錄載明出席人員陳述、發問要旨、聲明異議事由及主席對異議的處理等,且陳述者及發問人應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