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主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當中提及若被質詢人答覆超過質詢範圍或反質詢,經會議主席制止仍違規,經院會決議得處罰鍰。對於「反質詢」定義不明的質疑,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30)日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反擊,反托拉斯、反貪腐、反滲透、反傾銷等在現行法規都無明確定義,這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相關批評「一點法律的common sense(常識)都沒有」。
立法院28日院會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照三讀通過的第25條修正條文,質詢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並不得反質詢,若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仍違反,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至20萬元罰鍰,並得移送彈劾或懲戒。但對此,多名民進黨立委及部分法律界人士均質疑,何謂「反質詢」定義並不明確,恐有違法律明確性之虞。
對此,翁曉玲今日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指出,除了反詐騙,其餘法規中訂定的反托拉斯、反貪腐、反滲透、反傾銷等,在現行法規都沒有明確定義,「它就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我們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裡面講得反質詢,它就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翁曉玲說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是特定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的確認,屬於「事實的認知」問題,「為什麼在其他的法律我們可以這樣規定,但在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面,包含很多法界人士,行政院還要來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覆議,甚至民進黨委員未來要提起釋憲,我覺得這是一點法律的common sense(常識)都沒有。」
依照現行《反滲透法》條文,第1條載明立法意旨、第2條則訂明法規用詞定義;俗稱為「反托拉斯法」的《公平交易法》條文中,則未提及「反托拉斯」一詞,而《關稅法》第68條則規定,「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至於「反貪腐」一詞,則源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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