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淺析男檢座性騷男警案——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2024-06-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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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傳出男檢察官性騷擾男警案。(示意圖/Unsplash)

南投地檢傳出男檢察官性騷擾男警案。(示意圖/Unsplash)

「近期南投地檢傳出男檢察官『性騷擾』男警案。」依據鏡週刊2024年5月24日報導《檢察官偷摸帥警大腿涉性騷、南投地檢署嚴辦自家人火速起訴》王檢涉嫌「偷摸?」男警大腿及傳訊邀請泡溫泉等(下簡稱「該案」),例如:媒體報導載:「棒棒(肉棒)來給我看一下啊!」、「可惡!我要看鮮肉ㄟ!」、「好想去泡溫泉、陪我去」、「案件隨你發揮」等(以上詳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最後記錄日期2024/5/29)。又,本文繁長,懇請雅士智者及仁人君子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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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出驚人!現任檢座辯稱「男警同事稱:男警綽號「肉棒?」(棒棒)」

2024/5/25自由時報報導。(作者翻攝)
2024/5/25自由時報報導。(作者翻攝)

觀察《自由時報》(5/24)先報導《「婦幼專組」檢察官涉性騷擾、投檢起訴自家人》及隔日(5/25)報導《摸年輕男警大腿 男檢起訴》提到:「(節錄)王員否認犯行,辯稱『為了談話方便』才『碰觸』男警背部,未撫摸大腿,『肉棒』是男警同事對該警的稱呼,並非指生殖器。」、「投檢表示將儘速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審議。」(以上最後記錄日期2024/5/29;均已網頁存檔)。王檢語出驚人,筆者請問邢泰釗:「有男人綽號會是肉棒?」還是要說意指那話兒「粗大硬勇?」也不知男警同事是誰?屆時跳出來法庭上作證,宣稱男警綽號肉棒(棒棒)?

話說,筆者粗通日文,公開讚揚「邢某好棒棒!」、「邢泰釗『最高!(さいこう)』、「邢總長『鼠溝矣(凄い、すごい:太棒了,驚人、好棒!)』」筆者莞爾一笑,當真貼切。(註:筆者文責自負,若有爭議,歡迎提告)

或言媒體報導有訛傳之虞,略如三立、中天新聞等(5/24)係載:「棒棒來給我看一下啊!」鏡週刊、ETtoday新聞雲等(5/24)則載:「肉棒來給我看一下啊。」為求客觀審慎,以下筆者援用南投地檢(5/24)新聞稿逐一說明及分析。

又,順道一提,時至2024年,多元成家已漸為社會所接受,性別平等、婚姻平權等均應落實之,無論性別或生理性徵,只要當事人間確實有情愛或感情,男男、女女、三性等之戀愛,彼此您情我願,自應尊重及衷心祝福。乃至最美檢察官之新北地檢檢察官陳漢章上班時身著女性服飾及動手術變聲等,例如:今年3月新聞載:「陳檢夫人稱:『朋友知道她老公想去隆乳』、『奶也被他自己搞大了,他要追求一個極致我也只能放飛了』。」陳檢IG發文提到等待「抽脂填胸」,併提到:「各位姊妹們,為了自己的健康,也要定期做乳房超音波喔。」在多元社會中之開放環境,個案所應論者僅為「檢察官辦案認真、表現優異及維權妥善。」至於裝扮及其他(包含「隆乳、縮乳、合法變性」等)等,悉應尊重之。

性騷擾或強制猥褻?南投地檢該案「起訴何罪?」

投檢2024/5/25新聞稿。(作者提供)
投檢2024/5/25新聞稿。(作者提供)

該案(5/25)南投地檢署新聞稿(下簡稱「該新聞稿」)標題係載:「本署檢察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偵結起訴並送行政懲處」。筆者特別提醒該新聞稿標題明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懇請注意該類型案件為「告訴乃論!」

依據該新聞稿內容,首先來觀察收案時點、偵辦期間及起訴時點。該案係南投地檢2024年5月6日獲悉,由《婦幼組主任檢察官》主動偵辦,案經偵查扣證,並於同年5月24日檢方起訴。換句話說,該案由「獲悉、分案、扣證、偵查及起訴(檢方完成起訴狀)、發新聞稿」,包含週末假日僅短短19天,如扣除週六日共僅15天。實務上此類火速偵辦起訴,多屬罪證確鑿且案情簡易,業經偵查中已客觀釐清或被告認罪,而本案攸關該署檢察官「涉嫌性騷擾」,或言該署不護短及正己以清,但有趣的是,該位男警被害人並「未提出」性騷擾告訴。(笑)

「《性騷案》屬告訴乃論,該案被害人未提出告訴,為何檢方提起公訴?」這是筆者第一個疑問,讀者們亦可依此脈絡尋思。

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該案(性騷案)被害人男警並未提出告訴。比對《非告訴乃論》罪由檢察官依法偵查後提起公訴,該案檢方可能適用《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起訴?至於「利用權勢、依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筆者略過此部分之論證,懇請見諒。筆者本文只著重於「王檢對男警之行為」其客觀事證究竟屬「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為何南投地檢該新聞稿標題寫『本署檢察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這是筆者第二個疑問。也就是「告訴乃論之罪,無人告訴,檢方逕自起訴?」是以,「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告訴,檢方卻起訴?這是個謎。若初步涵攝觀察「非告訴乃論」,南投地檢當係起訴「王姓被告」強制猥褻之罪嫌。

王檢辯稱:「辦案得罪警察才遭報復?」

古語稱:「兼聽則明。」依據聯合報(5/25)報導《差40歲、男檢迷上小鮮肉男警涉性騷》載:「(原文)王檢稱:『認為因為辦案得罪警察才遭報復。』」若此語屬實,則檢方「得罪警察」更遭受警方「報復」,對此可稱為《設局說、報復說》。但筆者的疑問是:「客觀可投過LINE及通訊軟體之紀錄觀察,以之判斷『王檢各項訊息傳訊內容』及『被害人所稱:在檢察官辦公室內所遭受之行為』等,詳查是否確實是遭警方報復?」在釐清真相之餘,當可一併反思,是否警方(警員)或因何人指示「構陷、報復」現任檢座?

比對舉例以明。《八八會館案》鬧得沸沸揚揚,案經媒體爆料有男性員警出面指控檢察官王涂芝在2020年慶功宴後於車上摟抱親吻,王涂芝則回應爆料岳姓員警是「黃錦秋」當時的部屬及女婿?更不用談,因王涂芝之指認(出示對話紀錄等;詳拙文《解析《八八會館案》檢評會評鑑》),導致刑事局前副局長黃建榮宣稱「指控不實、提告王涂芝妨害名譽?」嗣新北檢作成不起訴,案經再議於今年1月不起訴確定(再議不合法,依法簽結)。就此觀察,黃錦秋與王涂芝之兩位檢察官間爭議,案外案扯出《性騷擾案、誹謗案》等,毋寧說是互控,不若說是真相待考?

回到本案觀察,王檢歷年承辦案件,例如:「處理暴力討債案件」等,未免文繁懇請讀者自行檢閱歷年新聞。至於王檢是否屬於「婦幼組?」此部分該新聞稿載:「(將王檢)調離本署『婦幼專組』,且行使檢察長之職務移轉權,將不適宜由該檢察官繼續偵辦之婦幼案件等類型,即刻移轉由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承接。」至少可認為王檢於檢察署確實有承辦婦幼案件。

再探:婦幼專組檢察官性騷擾男警?檢方無告訴人「起訴」性騷擾?

投檢2024/5/25新聞稿。(作者提供)
投檢2024/5/25新聞稿。(作者提供)

「檢察署之婦幼專組承辦何種案件?」答案是針對婦幼弱勢者之性騷擾、性侵害、家暴等案件,有興趣請參考2011年法務部報告《檢察官從事性平業務/包含婦幼

保護》:「本部『每年度均編列預算』,以各地檢署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婦幼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為主要實施對象。」其中更提到:「難以抗『劇』、性別ABC與友善司法。」2011年迄今2024年已經編列預算、持續宣導、加強訓練十餘年,筆者點到為止。不妨查閱筆者所評《檢察官跟騷案》,檢座魏偕峯被雲檢女性同仁提告《跟騷法》?北檢檢座陳立儒「對女學生要求《做愛肉償》?」

言歸正傳,回到本案。內行看門道,筆者已點出「強制猥褻」屬「非告訴乃論」,而本案由該新聞稿處處可見「性騷擾案」之痕跡。除前揭「標題明示」外,依據該新聞稿:「(原文)(檢察長黃元冠)當面對該檢察官提出告誡,命該檢察官『不得再對被害人為任何接觸及騷擾行為』。」、「就『性騷擾申訴』之行政調查程序部分,依規定係由被害人所屬機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查…。」當可查見端倪。若該案偵查後「初步定性」為「告訴乃論《性騷擾案》」,該案未經被害人告訴,南投地檢起訴顯然大有問題?反之,若偵查後初步認為係屬「非告訴乃論《強制猥褻案》」,為何該新聞稿「標題本署檢察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其內文則提到「接觸、騷擾行為、行政之性騷擾申訴?」

本案業經起訴,當待南投地院審理之刑事判決,更期盼南投地院屆時公開「該案檢方起訴書」以明天下。(註:常見因院方宣判,網路檢索時檢方起訴書無法連結顯示及讀閱;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則常常無法查閱資料)

當透過《刑事訴訟程序》靜心觀察,告訴乃論之罪依法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若該案僅屬「性騷擾行為」,檢方之起訴顯然訴訟要件(被害人提告)有所欠缺;誠然,性騷擾被害人仍得於「六個月內提告」,據悉王檢涉嫌對男警之性騷擾(包含傳訊息之對話紀錄)共計多次多起,是否罹於告訴期間則屬另一問題。

趁人不備之偷摸與(強制猥褻)強摸之案例

智者以喻而明。請觀察以下兩個案例:

一、案例1:W男(檢座)對警察A男「意圖性騷擾」,W男「乘人不及抗拒」對A男擁抱及觸摸其大腿。W男並多次傳訊息騷擾A男。

二、案例2:W男(檢座)對警察A男「違反其意願」而為猥褻行為,包含擁抱及觸摸其大腿、鼠蹊部等。

以上兩個案例,關鍵在於「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狀態,前者《性騷擾行為》屬告訴乃論,後者《猥褻行為》則屬「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強制態樣。一般讀者可能較難區分二者,筆者長年講學授課及宣導婦幼權益保護,對此稍有研究,茲簡要說明行為區別:「性騷擾及強制猥褻行為,於自然態樣上『物理行為或動作』所顯示極為類似,但關鍵在於『趁人不備(不及抗拒)』或『施用強制(含心理壓迫,例如長官對屬官之猥褻)』」,簡要採取非法律之白話說明,性騷擾程度較輕例如「偷摸」,強制猥褻則具有強制性或脅迫,二者可由「時間、地點、空間性(是否閉鎖具私密性、一般人無法進入,或公開場所)、行為程度、侵害(觸摸隱私部位)之時間及持續性」綜合觀察以判斷。

不當觸碰、偷摸、強摸(強制猥褻)之別

為方便讀者讀閱,筆者引用一則實務案例說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刑事判決(雄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3號、雄高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0號)所示,A女係於駕訓班受訓時,在車廂內遭汽車駕訓教練B男:一、某日19時40分許,意圖性騷擾,基於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犯意,假藉提醒A女未踩剎車為由,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觸摸A女右大腿2次。二、同日20時許,B男以左手抓住A女右手,向A女表示「可不可以摸妳」等語,經A女拒絕後,即將原先之性騷擾犯意「提升」為強制猥褻犯意,而伸出左手欲觸摸A女胸部,A女旋即伸出右手以阻擋,B男竟順勢將左手向下伸入A女身著之寬褲及內褲內碰觸A女陰部,再強拉A女之右手觸摸B男自身陰莖。(以上事實詳雄院一審判決等)

透過實務上案例說明及比對,可知「性騷擾」、「強制猥褻」二者不同,犯罪行為侵害強度亦不同。就以上實務判決以觀,若採取1.強制力(包含心理壓迫),2.被告所觸碰或強迫觸摸之部位,屬「身體性生殖器官或其鄰近之鼠蹊部」,如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人之性慾,且已侵害性自主決定權,應屬「強制猥褻行為」。

進一步觀察,如「對告訴人為『短暫觸摸大腿』之性騷擾行為,再於告訴人明確拒絕後,『強行觸摸』告訴人陰部並強拉告訴人觸摸自己陰莖,觀察其整體行為歷程,乃從完成性騷擾行為後,再從性騷擾行為『進階』至強制猥褻行為,其間犯罪行為雖有中斷,但因時間尚屬接近,且『所處場所為同一空間』,被告當時應屬『轉化』提升其犯意,亦即從《性騷擾犯意》『提升』為《強制猥褻犯意》,尚非另行起意,則就其轉化犯意前後之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等行為,應『整體評價』為一個強制猥褻罪。」(雄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雙引號』為筆者加入)

是以回歸王檢對男警該案為「個案審視」,「不當觸碰、偷摸、強摸(強制猥褻)」三者之程度顯然不同,但確實可認為王檢涉嫌對男警性騷擾。筆者心想,會不會之後男警遽然改稱:「誤會一場?只是不小心觸碰到?」還是該案性騷擾欠缺告訴人,法院逕依程序不受理?

結語:檢方深諳技巧,落花流水皆文章?「肉棒」是男警同事對該警的稱呼?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檢察官王男對男警之「行為」業經檢方提起公訴,若法院審理後判斷僅屬「性騷擾行為」,當依法判處「強制猥褻部分」無罪,或程序上因「性騷擾行為(告訴乃論)未經告訴」依據《刑訴第303條》判決不受理。當然,也有可能王男「多次」對男警分別構成「性騷擾」或「強制猥褻」之「多數行為」,法院得僅就《強制猥褻部分》依據事證判處。

撇開被害人男警「事後」對性騷擾部分提出告訴不論,就檢方已起訴範疇,該案關鍵在於法院審理「王檢之行為」究屬「強制猥褻行為?」遺憾的是,依照經驗法則及常理推估,該案被告(王檢)之多數行為極有可能僅構成「性騷擾」,強制力或侵害程度上尚未達「強制猥褻」構成要件。南投地檢為何對該案由檢方起訴?自清也罷,撇責也罷(丟給法院審理),總是啟人疑竇,難道該說檢方傻傻地搞不清楚「性騷擾」或「強制猥褻」?該新聞稿標題大剌剌寫著「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更寫著「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俗語稱:「巧偽之智,悉皆技巧,奇技淫巧,以悅上人?」

唐朝、李群玉《奉和張舍人送秦鍊師歸岑公山》詩云:「一夜西風月峽深;落花流水怨離琴。」也不知該峽谷有多深?猶如古詩「黃卷清琴總為累,落花流水共添悲。」但看「落花」、「流水」原本意在自然,卻成了零落殘敗之景?原本文人雅士之「落花水面皆文章」,善用歧巧頓時成了「落花流水皆文章?」該案「性騷或強制猥褻?」答案早已藏在「南投地檢該案新聞稿中。」更靜待南投地院判決!

文末,筆者多點一句「(台語)眉角」,檢察官與警員,亦即檢察署與警局,究屬何種關係?媒體報導中載對話紀錄,王檢對男警提到:「以後案子隨你發揮」。見微知著,不妨細細推敲,或可深悉現行檢方個案態樣。蔡清祥(已下台)、檢察總長邢泰釗每稱讚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法律守護者?」據悉蔡清祥將任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屆時夥同羅秉成之《蔡邢羅三人組》分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及檢察總長,延續檢方高層作秀癖癮,延燒至大院(司法院),當真悲哀至極。

好吧!筆者再次引用自由時報(5/25)報導其中一句:「王員(王檢)否認犯行,辯稱為了『談話方便』才碰觸男警背部,未撫摸大腿,『肉棒』是男警同事對該警的稱呼,並非指生殖器。」此語果真為現任檢座所說?

筆者作夢。在一場假設的平行時空,屆時,男警到庭應訊自稱「同事都稱我綽號X棒,我的綽號是X棒。」台語稱:「OO比雞腿」,果然天下太平,一場誤會爾?

長篇後記:江湖味之調查局長抱拳珍重、不寒而慄之廉政署長笑喊加油?

先談個閒話。法務部長鄭銘謙、內政部長劉世芳,新任調查局長陳白立、廉政署長馮成、警政署長張榮興,且看檢察總長邢泰釗近期夤緣相邀,或編書邀序、或開會聯席會議、或揭牌及共同宣示打擊犯罪「整群笑容可掬」排排站比讚?喔,可別忘了邀請羅秉成及蔡清祥!屆時大合唱「互捧互吹」,人生至樂耶?

前文提到檢察署「婦幼專組」。筆者歷年拙文提到雄檢檢察官吳韶芹曾任「婦幼專組」。吳檢先前投奔老長官莊榮松,現職廉政署南區派駐檢察官,如今莊下台一鞠躬,不知新任署長馮成繼續任用吳檢委以大任?有興趣不妨檢閱拙文《檢察總長痛心疾首?再探《檢方白色巨塔》,吳檢今年1月8日曾被聯合報《冷眼集/檢調扣大帽、限縮言論自由》報導談及:「(原文)檢調掌國家機器,輕率用來打壓不滿政府的人民言論、對抗市井小民,忘了嚴守言論自由的基本價值,如今接連被法院打臉,自取其辱,也賞了自詡民主自由的執政黨耳光。(最後紀錄時間2024/5/29)」賴清德選前倡言「台灣人民呼吸自由民主空氣?」

觀看2024/5/27、5/28新聞,王俊力「抱拳珍重」、莊榮松「笑喊加油」(新聞標題《新舊調查局長交接!王俊力「抱拳喊珍重」、陳白立:打詐護國安》、《馮成接掌廉政署強化正人正己、莊榮松交棒「笑喊繼續加油」》,以上引用ETtoday新聞雲,筆者均存檔紀錄),「一抱拳珍重、一笑喊加油?」邢泰釗之哼哈二將,於交接典禮上笑容可掬?筆者想起昔年在更保會上,某人談及《南迴搞軌案》,莊亂放話搞出一條人命,莊榮松那笑容讓筆者不寒而慄!(詳拙文《冤案一籮筐?淺談檢方K他命誤認海洛因案》)當看到報導王俊力激動抱拳喊話「珍重!後會有期!」或意在言外、或將高升?筆者心想:「最好永遠不要再看到汝等(邢家軍之流)新聞!衷心期盼後會無期!」

「抱拳者,江湖味也。」宛不如(5/11)報導,調查局簡任秘書於捷運上演雙人「十指緊扣」,但見高級公務員(簡任)辯稱「是女同仁壓力太大?」或許當國民如傻瓜?該則新聞《調查局簡祕十指緊扣女同仁、王俊力震怒下令徹查》留言超過千則,不妨瀏覽之。筆者見網友稱:「長知識了十指緊扣可以舒緩壓力?牠媽的這些狗官的名堂真多。」該留言有1253個按讚,令人莞爾。最好學老邢拚老命闢謠,然後遽然新聞報導一則則下架?焉知是「被下架?」還好筆者都有網頁存檔及備份於隨身碟,嗣新聞悄悄下架後,改天筆者「專貼、特貼、證貼」三貼,舉證以明天下。

響鼓不用重捶。邢泰釗雄檢麾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王俊力調查局長任內,調查局《新世代打擊詐欺督導中心》高調揭牌(2023/6/30)算至年底共184天,該打詐中心主任請假至跨年夜共142天!觀其請假比例及評估其職能?回首檢警調廉政高層之長年作秀、務虛成癮成癖,斯見之。(詳拙文《打詐悲慘實況?評打詐中心主任請假142天事件》

誠然,大阿哥胖燦欽點,據悉高層頗有顧慮及顧忌(笑),且看筆者戳破可否阻之?至於莊榮松(綽號邢泰釗2.0)之前四年內由澎檢、橋檢、雄檢檢察長再到廉政署長,升官猶如坐火箭,如將掌雄高分檢,夥同老夥伴雄檢檢察長洪信旭(司法獒犬)合作無間?可憐的葉淑文,於南檢任內《八八槍擊案、綠能光電利益等》紛爭及爭議,迄今在雄高分檢殷殷期盼出線?

吳漢成大律師於2021年11月底出版《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辯護律師的不平之鳴》。當筆者看著羅秉成以「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創會理事長身分」為該書寫序,不經惻然。該書羅序《期待審檢辯以民為先,凝聚推動司法進步新共識》,筆者一語道破:「羅秉成序稱:『書中所提出的種種具體問題與評論,即便會有仁智之見,但相信仍可以提供法律實務工作者鑑往知來…』。」原本執業律師多年,當時已任政務委員之羅大政委(2017年9月20日起)及行政院發言人(2021年2月18日起,嗣因《陳宗彥因涉嫌召妓疑雲案》下台,由羅回任),該書羅序一語「仁智之見」,見仁見智,羅秉成《座右銘》:「如果不是整株樹的默許,沒有一片葉子會自甘墮落。」細思猶如畫龍點睛,豈止枝葉或巨幹腐敗,難怪整株樹從根腐爛耶?

「賴清德!卓榮泰!鄭銘謙!且看莊榮松、王俊力分掌雄高分檢及北檢檢察長?」邢泰釗麾下之邢家軍權勢滔天,屆時北檢王俊力、中檢張介欽、雄檢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天下風雲出我輩,檢方舉國稱聖人?」邢泰釗被北檢捧稱「泰山可倚、昭如日星」,現世吹捧邢聖人,蔡政府檢方高層作秀成癮成癖,如今賴政府上台,檢方高層若持續務虛不實,整日口號及空談,豈非哀哉?

《聊齋、青鳳》載:「訶詬萬端。聞青鳳嚶嚶啜泣。」《聊齋、畫皮》更載:「愚哉世人!明明妖也?」筆者潤改言:「明明妄也,奸佞國賊,竟以為忠?」(歡迎對號入座)

賴清德若不信筆者之言,何妨請鄭銘謙點入「檢察官論壇」,由鄭陳報歷年諸多討論及留言,但看蔡前尚書、邢侍郎所招仇恨值?恰如邢泰釗之「敬邀、特邀、榮邀」之「三邀」阿諛諂極,年年秀場「捧吹癮癖」,嗣上級「清查、徹查、嚴查」,屆時寒蟬效益自顯,只見論壇一片歌功頌德?姑不論鷹犬之譏,筆者心想:「賴清德也喜歡被老邢捧吹吧?」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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