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喧鬧聲中完成「國會改革」相關法案三讀,一如預期,民進黨團揚言一定會聲請釋憲,行政院表明會依憲法程序提出覆議;好笑的是,監察院也湊一腳,發表措詞強烈的「嚴正聲明」,指責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違反權力分立,言下之意,立法院侵犯監察院「專屬」之調閱及調查權;隔日,國家人權委員會再發一道聲明,指責立法院三讀條文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這帽子可大了!
陳菊把監察院「合議制」搞成「首長制」
陳菊做為監察院長、國家人權委員會立委,無可避免要為這兩分聲明負責,那麼在論及「權力分立」之前,她已經錯把監察院「合議制」當成「首長制」,這不是監察院第一次發出「非合議」之聲明,過去涉及外界對監委查案公平公正有所質疑,監察院幾無例外都有一份聲明,雖有不宜,但為監察院調查之「公正形象」,論者多半一笑置之;這一次却直接挑戰「國會改革」之「國會調查權」,除非監察院有意挑起「院際紛爭」,企圖以此讓總統賴清德出面「調解」,這兩份聲明已經違反「權力分立」;即使企圖構成院際紛爭,也時機不宜,因為立法院還沒有具體「侵犯」監察院調查權的案例,何來紛爭?
監察院的確是中華民國拚裝憲法裡最尷尬的存在,中華民國以獨步全球的「五權憲法」立國,過去尷尬頂多是五權有別於其他民主國家之三權,而五權中的監察權,雖從「國會調查權」分離而來,但又不同於現代民主國家的「國會調查權」,反而更像中國傳統「監察百官」之御史權責,不涉司法刑責,但可整飭官箴?何謂「官箴」?舉例而言,司法查察貪汙,但未必細察「官箴」,官員貪汙收賄司法辦,但不當收受禮品或飲宴─諸如喝花酒、出入不當招待所,都在監察院可糾彈之列。
涉及貪汙收賄圖利而司法該查之弊案者,監察院能查嗎?當然能!比方,監察院不能查尹清楓命案,但能查拉法葉艦案,唯行政之弊糾彈之,移送懲戒之,涉及刑責之弊端還是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監察院早失國會地位,早無「專屬」調查權
從這個角度看,當修憲改變監察委員產生方式進而改變其「國會地位」之後,從「國會」分離出來的調查權自當回到「國會」─立法院,這正是一九九二年修憲隔年,大法官做出三二五號解釋的由來。換言之,監察院聲明第一點:「憲法規定之調閱及調查權等監察院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早就打破了,三十二年前,大法官已經解釋立法院應該擁有一定的調閱與調查權,以完備國會權責,大法官提醒的,從來只有司法偵辦中卷證不行,沒說監察院調查案件,立法院不能調查。
監察院聲明自我擴張解釋,主張立法院調查與司法調查和監察院調查不應重疊或相互妨害,並衍伸為司法卷證與監察院調查中卷證,立法院都不能調閱調查,已經不具國會地位的監察院,企圖用一紙聲明壓抑國會調查權,豈不可笑?還是用拉法葉艦案為例,監察院能查,立法委員為何不能查?差別只在,當年立委陳水扁孤身一人就質詢到國防部昏天黑地,如今立委可以成立調查小組或委員會,合力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