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草案」歷經10年催生,終於在今(4)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應每年公開再生醫療治療成效,包含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等;若有重大傷害或死亡,病患將得到救濟,若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為,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立法院今日三讀「再生醫療法草案」,該案討論時有幾項爭點,包含是否有人體試驗、納管異種細胞、及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機構的利益迴避問題。最終,修法版本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恩慈療法),執行再生醫療都須完成人體試驗,也排除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
該法案中胎兒權益也成為修法爭點,條文中則排除胎兒,明訂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之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另也明訂,政府應每年公開再生醫療治療成效,包含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等;若有重大傷害或死亡,病患將得到救濟,若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為,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三讀條文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再生醫療為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包含重度燒燙傷培養皮膚細胞層片進行移植、癌症細胞治療、心臟破損修復,甚至透過抽血及基因轉殖,培養出胚胎幹細胞,投入器官移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