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再問,司法院的立場說可以,但司法院的立場會拘束法官嗎?為何如此多法學專家都認為,即使是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內的人或物進行調查時,還是需要明確的法律授權基礎,是因若在空中實施調查,只遵循《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範,並未明定時間限制,但難道這不需要時間限制嗎?
司法院稱定義不明才沒列 黃國昌批:別只想事不關己
對於李釱任指稱還是要看偵查時間長段對人民隱私期待的侵害,黃國昌直言,這些就應該明載在法律條文中,既然空中偵察會對人民隱私的侵害比一般手段更強烈,司法院就該把立場闡明,否則萬一未來檢警運用相關手法偵查,並稱要循《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當法源授權,結果承審法官不埋單,誰要負責?
黃國昌強調,當初檢警在運用科技手段偵查時,都以為能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當法源授權,結果最後卻被移送法辦;而後,李釱任說明,檢調可以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概括授權去偵辦,但一旦要踰越侵害的隱私期待時,就應有另外的法律授權,例如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中的條文。
面對黃國昌質疑空中偵查並未規範在「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中,李釱任則說,由於對空中偵查的定義一直不夠明確,到底是只有無人機算,還是高空的監視器就算,這些定義都不明確,所以最後才沒有列入條文;不過,黃國昌重申,無論是要用什麼載具,到底需不需要時間限制?「司法院在面對這個法案的時候,不要只想說不訂在《刑訴》就不關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