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多數立委看似都支持修正為檢察官保留,但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等人均憂心,網路流量紀錄仍應是《憲法》保障的資訊自主權,應定明調取是否屬於通信監察,若是就要明定救濟,且應具有告知義務;不過,鄭銘謙強調,網路流量紀錄並非通信內容,僅是數位軌跡,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則補充,現有偵查作為也並非所有都要告知,這涉及到層級化保障問題。
NCC允諾配套修法 法務部1周內送成本初估報告
依照今日委員會初審完竣條文,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郵政事業,皆有義務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機關,使用自家事業通訊監察相關設施與人員,並有義務配合建制機關建制,及維持通訊監察系統,而相關作業必要費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而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還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不過,黃國昌質疑,此次修法訂定電信業者保留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卻僅對《通保法》進行修正,在《電信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未配套修正,恐致電信業者相關義務規範的法令破碎,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在立法院會處理前草擬附帶決議,需在《通保法》修正通過後,再對《電信管理法》進行配套修正;NCC法律事務處長蔡志儒允諾,將納入修法考量。
莊瑞雄則提醒,電信業者保存數位軌跡的時長,以及保存需要多少費用等,法務部應都要有初步規劃;黃謀信說明,行政部門對費用及保留期限都已有初步評估,電信業者也已提出成本試算。對此,黃國昌、鍾佳濱要求,既然業者都已交出評估報告,此事涉及未來審查預算時的成本,法務部能否將相關資料交給委員會參考?黃謀信答覆,將在1周內提供將業者去識別化後的相關文件。
附帶決議要求考量調取通知 綠委促3個月內提子法
初審條文規定,網路流量紀錄系統的設置方式、保存方式、保存期限、查詢作業程序、調取項目、監督、費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NCC及相關機關訂定子法;委員會今日也通過附帶決議,指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子法內通盤考量。
吳思瑤質詢時表示,此次《通保法》修法雖不涉及通信內容的調取,但對人民隱私的影響還是不可說不大,通常子法會在母法通過後6個月內提出,可若法務部無法更早提出子法的方向,或允諾子法提出的時程,「我們要授權給你,連我是執政黨的委員,我都覺得有所保留」、「你要先讓我們知道,安我們的心,否則就是一個空白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