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觀點:苗博雅電錯蔣萬安,賴清德還要縱容到何時?

2024-06-17 06:50

? 人氣

權利與義務必須相當,這次修法加強了被質詢者的壓力,「第 27 條」相對顯得較抽象,未來也應作更具體的增補修訂。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質詢(Interpellation)是來自歐洲國家的觀念,其利弊經過數百年的實證與思辨,已經有了相當豐富的準則。

臺灣較熟悉的美國,雖沒有和我國相同的質詢制度,但有大量司法、或立法聽證「質問」的實務,也累積了超過20條準則。

在美國「質問」場合,經常會聽見 “Objection” 一詞,我國司法院翻譯為「異議」。這些「異議」就是「不當質問」,可以作為質詢準則參考,其中有幾項經常發生,更應優先處理。

必須有關政務 Irrelevant

所質詢事項,必須與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這條在臺北市議會有,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反而規定模糊,因應被質詢者的責任加重,本條宜明確新增。

不得為討論或倡議Argumentative

這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在文字上或可有再補強之處。

譬如苗博雅影片,一直在倡議她對「藐視國會罪」制訂的看法,在形式上看不出是「討論」。即使她是立法委員,也不應該向部會首長宣講她的看法,而是去與立法院同儕討論。

不得困擾被質詢者Badgering

苗博雅突然問起蔣萬安在2016年,某次立法院開會的細節問題,即某法案是否曾經退回審查,那是8年以前的事情,蔣萬安記不清楚,苗博雅就指責蔣萬安「虛偽陳述」。

苗博雅是有備而來,所問之事,是陳年文獻上曾經記載的過程細節,與法案最後內容也無關宏旨。這個根本不是「藐視國會罪」的「虛偽陳述」,反而是「困擾被質詢者」行為,值得優先列入質詢準則。

不得侵犯被質詢者隱私 Privilege

苗博雅問起蔣萬安今年2月份,某天下班後的活動,蔣萬安可能不記得,或許不願講,苗博雅便指責國會改革法不當。

這個問題,由臺北市法務局長代答,指出是個人隱私,可不答。但苗博雅以「高雄風災」市長陳菊下班後消失為例,認為代議士還是可以問,被質詢者必須答。

面對苗博雅咄咄逼人,法務局長也不敢講話了。

其實新修法中的第 25 條有規定「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可拒絕答復。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就已經明列「個人社會活動」為依法保護,不得被蒐集之資料。

衡諸苗博雅、蔣萬安與局長諸人,都忘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對「個人社會活動」的專項保護,反映別人也可能一時忽略,故也應明訂入質詢準則內。

苗博雅提出此項,理應是要增強質詢準則,她卻變成反對革新的論據,其邏輯也是怪怪的。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