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員苗博雅質詢市長蔣萬安,關於立法院制訂「國會改革」各法案的問題,認為立委會以「不當質詢」,造成「藐視國會罪」,過程影片被以《苗博雅狂電蔣萬安》為題廣傳。
苗博雅本身這項質詢,已經違背議會自訂之法規,屬於「不當質詢」的範例,唯主席也沒有依法制止。苗博雅或許并非故意自曝其短,而是反映了各級議會經常借質詢天馬行空之實況。
本案更彰顯國會、乃至各級議會須要改革,落實質詢的既有的法律準則,更要充實不足之處;經由立法權獨立,提高質詢雙方素質,增強政府治理能力。
國會改革法案,就立法院第二屆後客觀歷史記錄,應是朝野各黨最能歡喜合議的項目。不幸旋即變成黨爭,每次朝野易位,許多人立場立刻翻轉,無法成為公共政策。
賴清德核可國會改革案覆議案,期望只是一次性的政治表態,應盡速回歸初心,不要再發起無限輪迴的鬥爭。
苗博雅違法規•未制止反得意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訂有《聽取報告與質詢》專章,其第三十四條(質詢應與會議事項有關)為:「議員質詢內容與會議事項無關者,主席應即制止;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移付懲戒。」
第三十五條(質詢辦法)規定:「議員質詢辦法另定之。」
再據其母法所訂的《臺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六條(質詢市政應注意事項),最重要的就是:「一、所質詢事項,必須與市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苗博雅市議員質詢立法院的修法事項,顯然與「市政府施政或市長之職掌」無關。蔣萬安其實已經委婉表達那不在臺北市管轄範圍,苗博雅還一再強迫市長回答依法不能回答之事,得意洋洋宣稱:「我已經問3次了」,是要強調連續違法、已形成「情節重大」嗎?如果不是主席放水,依法不是「得移付懲戒」嗎?
苗博雅領了臺北市民薪水,卻在應履行職責時,扯與臺北市政不相關的事件。苗博雅可以對國會改革有興趣,也可以另召開研討會請蔣萬安參加,而不應該對市民背信。
苗博雅若擔心「不當質詢」,就要從自己身體力行,並推及同儕,必須依法行使職權。
《質詢準則》也應增補修訂
媒體只報導了「國會五法」中新增與修改的法條,忽略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原有《聽取報告與質詢》專章,規範了質詢的限制,尤其第 27 條:「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亦即質詢事項是「事實的有無」與「如何處理事實」,不是討論、倡議、與事實無關的評論。這有助於確保質詢的專業性和針對性,避免質詢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很不幸,苗博雅也違背了這條的精神。
在憲法運作上,這條規定體現了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應該互相制衡,互相監督,但又要保持各自的獨立性。立法委員可以通過質詢來監督行政部門,但不能將質詢轉化為議題,避免立法權過度干涉行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