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台灣內部形勢:
「不確定性」是自勝選,到新政府上台,以至於可見的未來,「不確定」仍然顯現在全台各個層面,「是戰?是和?」「是統?是獨?」「交流?還是設限?」「三黨和解?還是鬥爭?」一個思想無法統一,意識形態完全對立的台灣,如何規劃施政方向?若將全民引入意識形態的鬥爭上,苦的只是人民。
4.兩岸形勢
大陸的「三大戰役及和平統一軍事行動」,基本已完成驅逐美出第一島鏈的能力,對台戰備警巡已成常態!此一軍事實力,無疑是「法律執行」的有利保障,故「智庫兵推」以除「軍事行動」外的「混合戰」設置「想定」,以期尋求因應之道。
貳‧「紅方」混合戰,五項「想定」
一、「伐交」
大陸以內政為由,行使管轄權,要求各國駐台單位將駐台人員造冊向大陸報備,未報備者,將不視同外交人員,不受國際法保護,不報備單位及個人視為非法居留、非法組織,將受到各種制裁,尤其對「五眼聯盟」,日、韓、以色列及「歐盟」,應優先處置。
(一)依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1.外交人員的任命和接受: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4條規定,派遣國應通知駐在國其打算任命的大使或其他外交使節,駐在國有權表示接受或拒絕該人選(同意書)。一旦駐在國同意,這些外交人員便享有外交豁免權和特權。
2.外交人員名單:
第10條規定,大使館應定期向駐在國的外交部或相關機構提供其所有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名單,以便駐在國掌握資訊。
3.豁免和特權:
第29條至第37條詳細列出了外交人員的豁免權和特權,包括人身安全、住所不受侵犯、免除法律管轄等。
4.非外交人員:
對於技術和行政人員、服務人員,公約第37條規定他們及其家庭成員在某些情況下也享有豁免權和特權,但程度不如外交人員。
這些規定確保了外交人員可以在駐在國有效履行職責而不受當地法律和政策的過多干擾。同時,駐在國也有權瞭解和管理這些駐外人員的資訊,保障其國內秩序和安全。
(二)如果大使館不向駐在國的外交部或相關機構提供其所有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名單,會導致以下幾種可能的後果:
1.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年)的規定,派遣國必須通知接受國關於派遣國的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身份。未提供這些資訊將被視為違反該公約。
2.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待遇和保護受限:
未提供名單可能導致這些外交人員及其家屬在接受國的地位不明確,從而影響他們的外交豁免權和特權,例如免於逮捕、免於司法管轄以及享受某些稅收優惠等。接受國可能拒絕承認這些未在名單中的人員為合法的外交人員或家屬,從而不給予其相應的外交待遇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