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交關係緊張:
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不尊重接受國的規定和程式,導致兩國間的外交關係緊張,甚至引發外交糾紛。
4.人員驅逐:
接受國有權宣佈這些未被通報的人員為「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要求他們離境。這是對外交違規行為的一種常見回應。
5.外交禮遇的取消:
接受國可能會取消對派遣國其他外交人員的一些禮遇或便利措施,作為對未提供名單行為的回應。
因此,遵守駐在國的相關規定並向其外交部或相關機構提供所有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名單是至關重要的,這不僅是為了確保這些人員在駐在國的合法地位和安全,也是為了維護兩國之間的良好外交關係。
二、「司法管轄」
本次大陸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司法解釋是以《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作為解釋對象,將「台獨」行為納入上述罪名範疇並列明具體罪狀和構成要件。確保在事實證據確鑿和法律規範清晰的條件下進行審理和判決。這對於「台獨」分子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和懲戒性。此法明為懲戒「台獨」,實則暗中已為「和統」者設置好保護傘。如第二-2-(4)條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均為「準確認定犯罪」。
大陸目前已在福建設有「對台事務辦公室」,若再加設中央對台上訴法庭,接受台灣同胞對冤假錯案上訴!這必將對台灣司法界造成沉重打擊!
三、「行政管轄」
1.凡進出台灣之人員貨物行報備制,不報備者,禁止船機靠港著陸並引導至港澳港口機場登船機臨檢。
2.關閉台灣海空國際航線,以廈門、港澳為中轉進出台灣的機場港口。
3.對抗拒報備者之公司實施懲戒、罰款或禁止與大陸商貿往來!
四、「人權監督」
台灣人權問題有冤可申!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出行自由,不容侵犯!每兩年出一本台灣人權報告書。
新聞自由:中天關台案,NCC一再敗訴,仍無法還中天一個公道,台灣法界公然放棄司法正義,無疑為大陸實施司法管轄權大開門戶。
五、「反貪腐」
大陸現行反貪腐標準,對台同樣實施,官員貪腐,終身究責!新冠(口罩、試劑、疫苗、特效藥),綠電(利益生態鏈)...國防採購(最大黑箱)...
叁‧結論
執政當局與大陸無溝通管道,又一再宣示「互不隸屬」,陷全民於兵凶戰危之境;國會內縱容與在野行對抗策略,內政上不知施政方針為何!不知全民利益為何!且大有以意識形態綁架全民之勢,如此國已不國,真是未戰先敗!
《資治通鑒·周赧王》:「不得道以持之,則大危也,大累也,有之不如無之。」
〔大意〕無道之人主持國政,必將招致重大危機,人民必定大受其苦,無道者得此大位,還不如沒有得到的好。
〔解析〕由來國政與社會秩序都是循道而行,一旦主政者違道而取得政權,必生劇變,史上如董卓廢漢獻帝而自為相國,以及王莽篡漢自立為帝,大行改革,不被社會認同,都造成成社會動亂,不旋踵即告滅亡,就是明證。
《孫子》曰:「道者,令民與上同意者也!」簡單說就是要讓人民認同你的治國理念,人民「苦等」半年,卻一夜之間陷入險境!尤其在兩岸問題上,整個「國安團隊」竟然如此的「不知彼,不知己」,誠如《兵法》所言「不仁之至也!非民之將也!非主之佐也!非勝之主也!」
*作者為孫子兵法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