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日前因《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案》涉嫌收賄遭檢方傳喚及聲押,近期諸多爭議逐漸浮現(土地開發部分,例如:華亞科案、航空城土地案、八德轉運站土地案、草漯重劃區案、小檜溪自辦重劃案等)。對檢方偵辦自應著重其卷證之蒐集、調查完整及罪刑論證,更應尊重法院對羈押准否裁定,以及承審法院於當來之刑事個案審理。
《華亞科案》之鄭文燦聲押案(歷次裁定,以下簡稱「該案」),確實有逐步分析之必要,本文係就法院各裁定內容為分析(筆者7/11夜間截稿),懇請鑒察。
何人收受500萬及「如何」交還?為何初次交保不押?
桃園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74號(桃院新聞稿)裁定500萬交保。該號裁定之關鍵重點如下:
一、《洗錢罪嫌部分》:依據聲請卷證,「難認」本件被告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
二、《收受賄賂罪嫌部分》: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三、羈押必要性及正當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七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
以上重點在於「涉嫌收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非在於洗錢;故整體論之,《該聲押案》可就檢方所提供之卷證,初步認為鄭文燦涉嫌收賄,得以之論證「有無」羈押原因、正當性及必要性。
另外,該號交保裁定,細部包含:「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筆者懇請注意,實務此類裁定所稱「禁止聯繫或接觸」,目的在於「避免串證」,至於是否具有串證或實質影響,係另一問題。(註:實務上該類交保裁定多半類同,後述省略此部分論述)
消失的五百萬?交付及收賄疑雲:白手套將錢「塞在」桌子底下?
按桃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74號該裁定載:「於(民國)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之期間…。」其中已明確記載「系爭500萬(交付)客觀事實。」筆者的疑問是:此段「交付、收受、交還」之細節如何?檢方是否有充足之蒐證及論證?
內行看門道。依媒體報導,白手套(廖俊松兒子)於鄭文燦官邸係將「裝有500萬之黑色提袋放置桌下。」(註解:監聽譯文:「我把錢塞在桌子底下」。此部分筆者略去關鍵論證,讀者們細心推敲即明)
撇開偵查技巧及細部蒐證細節,此中《人事時地物》,筆者用白話版請問:「500萬『誰』收走?『誰』送還?」至於鄭文燦是否知情,以及事隔近一年後「甫為察覺,再將500款項交還或還款?(註:媒體報導「以借貸名義,還款給廖俊松兒子」)」對此自當細細審論。換句話說,檢方質疑「送錢的押了,收錢的卻放了?」確實值得深思。連局外人筆者都能直接洞悉此處論證「楣角」,遑論檢警調之調查及偵查?該案當來院方審理,詳探檢方卷證自明。
為避免影響檢方辦案、辯方辯護及法院判斷,筆者謹然提醒乙句:「請問500萬裝在黑色提袋裡,面積有多大?袋內是『千元鈔或兩千元鈔?』,提袋及鈔票所占之面積大小為何?」當正視探究,例如:「無人收走黑色提袋(誰收走?),無人送還500萬?(改以借貸,請問誰借給誰?為什麼?)」響鼓不用重捶,筆者一句:「消失的五百萬!!」或可供讀者們一探究竟。
串證或滅證之虞、鄭文燦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疑義?
該案初次交保裁定後,檢方提出抗告,嗣由高院裁定發回(高院113年度偵抗字第1337號新聞稿),其發回理由略以:「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以上為高院該號裁定原文)」簡言之,即不能輕易排除「共犯、證人或關係人間」串證、滅證之可能性。
準此,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5號(桃院新聞稿)裁定1200萬交保(原本500萬之外,追加700萬)。該號裁定之關鍵重點如下:
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僅)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卸任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一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換言之,檢方聲請意旨「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羈押,但所呈現證據不足或未足釋明。
以上論點,可發現關鍵重點仍在於:「所涉收賄案等,有無串證、滅證之虞」,以及「鄭文燦已卸任達一年半」是否仍有實質影響力?
檢方抗告、二度發回重新裁定:高院裁定之關鍵理由
案經桃院二度裁定交保,並提高具保金額為1200萬,檢方提出抗告。高院以113年度偵抗字第1358號(新聞稿)再次發回,理由略以:「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對此,懇請審酌關鍵理由為:「原審忽略被告(鄭文燦)實質影響力」。
懇請鑒察,高院二度發回裁定之具體理由(節錄、整理):
一、勾串證人之虞:檢方「所提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
二、聯繫或接觸涉案人:該案經偵查,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註:雖然已有被羈押者,但仍有釋回或交保者)。被告(鄭文燦)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
三、實質影響力之論證:參諸被告(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以上引用該號裁定原文)
四、資訊工具(LINE、TG、Messenger、SK)使用、勾串之虞: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當靜心觀察,鄭文燦及其辯護律師若不能針對「實質影響力」作成強力抗辯以說服羈押庭法官,被羈押之機率極高。是以,該案已兩度發回桃院,所論爭點或疑點已臻明確,「桃院之第三次羈押庭裁定」必然是關鍵,至於當來是否個案判決有罪或無罪,則需賴所示證據以明。(以上筆者另有藏句,懇請見諒)
桃院第三次羈押庭裁定:鄭文燦裁定羈押!
2024年7月11日傍晚,桃園地院作出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7號裁定(桃院新聞稿),該號裁定主文載:「鄭O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觀察其關鍵理由如下(節錄、整理):
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依照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一)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鄭文燦)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二)串證之疑慮與論證:
1.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詳後述說明)
2.與關係人會面、溝通,足認串證之虞:依據事證顯示,被告(鄭文燦)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3.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論證:(該號裁定原文)「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
4.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為避免串證,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以上桃院羈押庭第三次之裁定,筆者認為羈押理由頗明確及具體,但若以律師觀點論之,該案仍可抗告,關鍵在於「檢方對證據之釋明是否已足?」此部分經抗告,當靜待「第三次」高院之裁定。當然,偵查具有浮動性,目前僅屬「羈押庭」,真正戰場在檢方起訴後之「桃院刑庭第一審審理」,檢方也可能「藏有關鍵事證(底牌)」,此部分得觀察「將來審理時之舉證即明!」若檢方「未藏有關鍵底牌」,貪瀆相關事證「早已盡出」,豈非啟人疑竇?該案時間軸「七年時間」早已過去,檢方怎可能「呈證、舉證草率?」
長註:請審慎思考,略如:監聽具有法定程序,更具有「發動時(聲請核發監聽票)」偵查手段之隱密性、未來性(對未來時間軸之蒐證)、持續性、不確定性之特性,個案之犯罪偵查會處於浮動之狀態。簡言之,該案監聽可由時點「定錨」觀察,畫出「時間軸」、審查證據收集及偵辦過程。
偵查不公開洩漏之謎!鄭文燦為何「有管道」取得「檢方偵辦內容」重大資訊?
以下懇請特別注意!依據桃院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7號裁定載:「被告(鄭文燦)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以上引用該裁定原文,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承上,請觀察以下數點,端是令人心驚肉跳,乃至膽寒心懼!細心讀者應該察覺,筆者本文分析至今,均未提到「裁定時點」。以下是筆者之整理:
一、時點觀察:
(一)檢方:2024/7/5(週五):檢方訊問、(隔日)聲押。
(二)院方:1.2024/7/6(週六):桃院羈押庭第一次裁定「500萬交保」。(檢方抗告)
2.2024/7/8(週一):高院第一次裁定發回。
3.2024/7/9(週二):桃院羈押庭第二次裁定「1200萬交保」。(檢方抗告)
4. 2024/7/10(週三):高院第二次裁定發回。
5. 2024/7/11(週四):桃院羈押庭第三次裁定「羈押禁見」。(辯護人提抗告)
二、鄭文燦「7/5應訊前」知悉?
由以上院方裁定時點觀察,請注意鄭文燦「於2024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當細看桃院(第三次)裁定此段,令人震驚且愕然!2024年7月5日檢方訊問及展開搜索,隔日(7/6)向法院聲押,詎料鄭文燦搭機返國於「檢方應訊前」就知悉?請問知悉什麼?
答案是:「鄭將LINE訊息傳給秘書施○廷,其訊息內容與被告(鄭文燦)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鄭文燦)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筆者懇請注意《時間差》(時間細節)。於事前或案發前(7/5、含之前)鄭文燦通過管道「初步知悉」檢方要發動約談及搜索並不難!真正困難的是:「知悉檢方(該案)偵辦內容」及「擬妥答辯方向!」若桃院該號裁定所述屬實,這才是「重中之重!」更是檢方獨立、檢察一體、偵查不公開之重大疏漏!內行看門道,檢方說千道萬,基層檢察官認真辦案,背後屢遭「何人洩密兼補刀?」
桃檢兩次行政簽結、事隔七年雷霆發動?
王俊力曾任「桃檢檢察長、調查局長」,今年7月9日上任北檢檢察長。王俊力為邢某麾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之「王」,長年師效被北檢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之邢泰釗。只見北檢檢察長王俊力上任第一天大談:「提供優質的辦案環境、激勵檢察士氣、辦案精緻化、重視程序正義、強化科技辦案、發揮團隊精神、彰顥公益、嚴懲犯罪、重視柔性司法、展現公益關懷」云云,大量唱戲「宛如聖人?」說實話筆者可以逐條例示暨大分析「跟邢某雷同及類同」之空談或廢話。一言以蔽之,邢家軍「一稿通萬稿通、剪貼攏嘛通!」口頭談理想,腦中知幻想,心中念念不忘高昇妄想?檢方作秀如斯,當真悲哀莫名。
電影《無間道》提到:「三年又三年?」如今改朝換代,賴政府肅貪打貪?且看王俊力桃檢任內簽結鄭文燦涉案,(7/10)新聞《鄭文燦涉貪傳「2度被簽結」 、前檢察長王俊力回應了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710/2774862.htm》載:「本人(王俊力)於2020年3月起就任桃檢檢察長,『任內』就相關前案『曾核定簽結一次』,且係依承辦檢察官當時調查所得而為之決定,本人對該案並無預設立場,亦無不當干預。又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希各界尊重檢察官的偵辦…。」
雖說識時務者為英雄,包羞忍辱是男兒?台語說「時至日至」,請以監聽程序觀察,實務上必須法院核可(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對於該案檢調蒐證已久,時至今日遽然發見「新事實新證據?」是否蒐證縝密詳實或七年前舊案緝查勾稽確有實證?遑論陰謀論及鷹犬說?筆者點到為止。
又,本次基層檢方戮力查證弊案,筆者萬分贊同,但併合「先前」桃檢兩次簽結、更見「今時」鄭文燦「事前獲悉檢方偵辦內容」,到底是誰洩密或通報?見微知著,智者觀一葉落而知歲寒,令人嘆息。
檢方三巨頭晤談:密議說?媚上權謀鬥爭、工具說?
說個司法閒談。賴政府上台後,話說媒體前陣子報導,桃檢檢察長俞秀端、高檢檢察長張斗輝及最高檢檢察總長邢泰釗三人「閉門會議討論」(《早就盯上鄭文燦?傳11情治單位對其查核、媒體人曝「檢調3巨頭」密會內幕》),是否媒體人妄自揣測或確有密議姑且不論,俞秀端同樣雄檢出身,巾幗不讓鬚眉,但君子是否可欺方?孟子云:「君子可欺以其方,難罔以非其道。」後句意思是「難以用違背情理的事來欺騙他。」亦即宏觀微觀兼細心勾稽,正理論證可明天下。
筆者痛惡深絕者,風行草偃始作俑者之國賊而已!此中論證,魔鬼藏在細節裡,檢視即明,察微可智,真當天下無讀書人?一言論之,檢方該案若查證暨舉證粗糙,屆時法院啪啪打臉?反之,若事證明確,前朝「桃檢兩度簽結」,王俊力等悉皆不知不察?前桃檢檢察長、前調查局長王俊力做什麼?睡覺麼?裝睡麼?裝睡的人叫不醒,筆者突然恍然大悟!遑論什麼光電利益之《滅蟑專案》?
又,鄭文燦所涉弊案,該案蒐證至少長達七年之久,檢方是真查假查,實質關鍵在於「檢調」蒐證舉證是否充足?《媚上權謀說》、《工具說》確實值得探討。檢方這把刀,孰人精心擘劃?高層又是扮演何角色?請勿成天剪貼大喊「檢察官是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蔡政府執政後,檢方早有政治鷹犬之譏,難道如今更淪為政爭工具?(註:筆者言論自負文責,且舉拙文《論違反檢察中立疑義案》以例示;邢某若敢跳出來大唱「剪貼稿」,筆者必公開撰文具體嚴批!)
全國都在審視及靜觀,難道空轉一場?若該案雷聲大雨點小,實則一舉數得,肅貪打貪兼排除異己,大阿哥奪嫡登龍無望,重拾清廉勤政、愛鄉土名聲,黨內派系紛紛來投,悉心盡心以效忠,更得團結一心以鞏固霸權,屆時訴諸悲情,再創執政年年延續,端是好算計?
戰國策載:「兩虎諍鬥,小死大傷。待傷虎而刺之,一舉兼兩虎也。」檢方此次出手,震驚全國,長遠觀察對賴政府何止利多?然,昔年深情對望,如今刀刀見骨,又何其涼薄?假設是一場夥同的打假球,難道還要觀眾看戲入迷?高調宣稱檢方高層為正義使者?檢察總長邢泰釗上任第一天,(2022/5/9)新聞稿大喇喇稱:「法務部是正義之部,部長是正義部長,檢察系統則是正義之師,檢察官是正義的先鋒。」看完一堆正義,實際呢?吹噓無盡猶如唱戲,蔡清祥飄飄然享受此種互吹互捧糜風,且問賴清德、鄭銘謙也喜歡?
賴清德不知道「邢泰釗吹捧之能」也就罷了!鄭銘謙身為老邢大學同學,焉能不知其德性?難道賴清德甫上位親政,短短不到兩個月內已愛上此種吹捧阿諛?還是享受「檢方」的善盡職責,利刀劈向大阿哥等,肅貪嚴查追訴到底?
電影《九品芝麻官》的橋段:栩栩如生!風往哪邊吹,就往哪邊倒?
智者以喻而明。作局說及打假球之議論,說穿了就是「演一場!」
「夜裡挑燈看劍,可憐白髮生。書生詼諧說,此中有真意!」筆者先對未看過電影的讀者們致歉,本文此部分僅能用電影做比喻。恰如電影《九品芝麻官》中,全身是血的戚秦氏嘶喊著:「你這個狗官,串通他們一起陷害我,我做鬼都不會放過你!」可憐的包龍星還被蒙在鼓裡,殊不知上層精心謀議羅織構陷?
還是尚書大人說得好:「當年你爹只不過給我一個爛餅,大不了我還你個爛餅,不過我深明大義,我還你一百倍。」、「一場世交,不用急著走呀,吃完了再走吧。」劇中水師提督「常坤」更笑稱:「來人!餵兩位公子吃餅!」官場實相寫實無比,此中高官嘴臉令人憎惡!難怪龍星道:「尚書大人還真機靈,風往哪邊吹,你就往哪邊倒?」
再看其中幾句經典台詞,請看:今有戚家十三口被滅門乙案,「奉聖諭」三司會審。衙門審理時,常威:「乾爹。」李公公:「常威你可要好好的做人,如果作奸犯科的話,連乾爹也容不了你。」、「不過要是有誰敢欺負你,冤枉你的話,嘿嘿…也沒那麼容易。」筆者點一下,李公公可是「老佛爺」的人!
畫龍點睛,關鍵在此。李公公又道:「你要是再拿不出證據來控告常威,你就得退堂,常威他呀就無罪釋放。」筆者想了想,諷刺笑稱:「死太監、陰陽人!李公公,委屈你了,請你為國捐軀呀!來日奏明聖上,將你風光大葬。關門,放狗!」常威受黃馬褂護身之餘,李公公一句:「你用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堪稱經典之作。以上所喻,仁者省思自明。
結語:消失的五百萬?山西布政的五千兩在我房裡!
「鄭文燦遭桃院裁定羈押,三度三關,且看抗告結果如何?」是否撤銷羈押,再次發回?難道可破實務上「五度五關」紀錄?無論本次該案「最終羈押結果如何」,當來桃院刑案一審審理判決「該案之有罪或無罪」,方為真正關鍵。
姑不論鄭文燦之《實質影響說》(詳《請參考: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此部分為林益世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筆者對《貪瀆案》認為不分藍綠白其他,均一律嚴辦,草稿論證頗多,文繁略之)。刑案審理當依證據判斷,此次檢方是否「能」充足舉證,最終讓法院作成「有罪判決?」還是走個過場,猶如《九品芝麻官》電影中之各逞巧能,滅盡證據且顛倒是非?電影雖有「方唐鏡」此類訟棍,但現實中確有執業秉持良心之士!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筆者且問:「消失的五百萬?」搞半天原來白手套記錯了?還是黑色提袋塞在桌下,早不知哪裡去,可能是放在鄭家垃圾回收桶吧?頓時想起電影中名句:「方唐鏡道:幸好現在只是三更,還有兩更時間可以工作。」一場羅生門,證據悉各表?
然而,讀書人身為文人,總有氣節及風骨。同樣為律師(狀師),筆者且引用電影《威龍闖天關》台詞,訟師宋世傑道(略以):「先告你『山西知縣』,在你管轄範圍有人死於非命,你卻不聞不問!再告你『山西布政使』,縱妹行兇,知法犯法!三告你『廣州知縣』,收受賄賂,沒事還亂放屁!再告你『八府巡按』,縱容屬下貪贓枉法,枉你自命明如鏡,清如水,浪得虛名,搞的民不聊生,怨聲載道!」當真大快人心。而該劇破案的關鍵在於此句:「何大人道:山西布政那五千兩在我房裡!」(笑、再次對未看過該部電影的讀者致歉)
觀察鄭文燦(7/6)夜間聲明「公而忘私,不貪不取」云云,前兩次聲押迅速籌資交保,河馬力挺有情有義,或許將來樹倒猢猻散?且看綠營此次有多少人「跳出來護航講話?」還是紫禁城內太醫院的太醫們都「同長著一條舌頭?」不知該案是否「綠能你不能」,最後「不了了之?」鄭文燦若確為清白或因證據不足,悉由司法依法客觀審判以定讞之,依照常見實務審判時程或期間觀察,檢方起訴到三審定讞,也不知何年何月何日?
「官場之惡,寧如東廠(廠公)之惡乎?」東廠者,群小勾結,黨錮連襟,緹騎兇猛烈於鷹犬,可憐有志之刑部基層官吏暨大理寺判事,烈日秋霜、明鏡青天,能有多少獨立辦案空間?
「或終究船過水無痕,吹皺一池春水,徒留遺恨?」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