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深度解析鄭文燦聲押案

2024-07-1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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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貪污罪11日三度開羈押庭。(顏麟宇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貪污罪11日三度開羈押庭。(顏麟宇攝)

鄭文燦日前因《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案》涉嫌收賄遭檢方傳喚及聲押,近期諸多爭議逐漸浮現(土地開發部分,例如:華亞科案、航空城土地案、八德轉運站土地案、草漯重劃區案、小檜溪自辦重劃案等)。對檢方偵辦自應著重其卷證之蒐集、調查完整及罪刑論證,更應尊重法院對羈押准否裁定,以及承審法院於當來之刑事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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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亞科案》之鄭文燦聲押案(歷次裁定,以下簡稱「該案」),確實有逐步分析之必要,本文係就法院各裁定內容為分析(筆者7/11夜間截稿),懇請鑒察。

何人收受500萬及「如何」交還?為何初次交保不押?

桃園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74號(桃院新聞稿)裁定500萬交保。該號裁定之關鍵重點如下:

一、《洗錢罪嫌部分》:依據聲請卷證,「難認」本件被告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

二、《收受賄賂罪嫌部分》: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三、羈押必要性及正當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七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

以上重點在於「涉嫌收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非在於洗錢;故整體論之,《該聲押案》可就檢方所提供之卷證,初步認為鄭文燦涉嫌收賄,得以之論證「有無」羈押原因、正當性及必要性。

另外,該號交保裁定,細部包含:「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筆者懇請注意,實務此類裁定所稱「禁止聯繫或接觸」,目的在於「避免串證」,至於是否具有串證或實質影響,係另一問題。(註:實務上該類交保裁定多半類同,後述省略此部分論述)

消失的五百萬?交付及收賄疑雲:白手套將錢「塞在」桌子底下?

按桃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74號該裁定載:「於(民國)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之期間…。」其中已明確記載「系爭500萬(交付)客觀事實。」筆者的疑問是:此段「交付、收受、交還」之細節如何?檢方是否有充足之蒐證及論證?

內行看門道。依媒體報導,白手套(廖俊松兒子)於鄭文燦官邸係將「裝有500萬之黑色提袋放置桌下。」(註解:監聽譯文:「我把錢塞在桌子底下」。此部分筆者略去關鍵論證,讀者們細心推敲即明)

撇開偵查技巧及細部蒐證細節,此中《人事時地物》,筆者用白話版請問:「500萬『誰』收走?『誰』送還?」至於鄭文燦是否知情,以及事隔近一年後「甫為察覺,再將500款項交還或還款?(註:媒體報導「以借貸名義,還款給廖俊松兒子」)」對此自當細細審論。換句話說,檢方質疑「送錢的押了,收錢的卻放了?」確實值得深思。連局外人筆者都能直接洞悉此處論證「楣角」,遑論檢警調之調查及偵查?該案當來院方審理,詳探檢方卷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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