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歷經2度交保,桃園地方法院11日裁定羈押禁見。對此,律師出身的民進黨議員鄭文婷質疑,羈押必須要有必要性和最後手段性,但桃院僅用鄭文燦有事先與秘書通訊及「實質影響力」作為羈押理由,這是邏輯謬誤,「那只要當過官的都可能逃亡」。
桃園地院指出,鄭文燦於應訊前以通訊軟體傳訊息給秘書,而後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已有管道得知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此外,鄭文燦秘書多次向被告廖俊松等人傳遞訊息,且鄭文燦亦曾於5月前往一名被告住處,有串證疑慮。桃院認為,鄭文燦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具有相當政商人脈與資歷,逃亡、串證或滅證的可能性高,再加上否認犯行,有躲避罪責的動機,故應予羈押禁見。
對此,鄭文婷表示,本次的羈押裁定是可以被挑戰的,因為是羈押庭,並不是有罪與否,僅是為了避免串供和逃亡,檢方主張的「行賄都被收押了,收賄卻沒被押」,是一點道理都沒有。她也指出,桃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是鄭文燦有事先傳訊息給秘書進行應訊的討論,及具有政商關係的「實質影響力」,這2個理由是非常不恰當的。
鄭文婷:若認為秘書有問題,可強制調查
鄭文婷進一步說,鄭文燦作為被告,應訊前知道是因為什麼案子被告,也會針對應訊內容做筆記,怕忘記傳給秘書整理資料,這是很正常的,若桃院認為秘書有問題,檢察官有許多強制處分的調查手段,但並未執行。她認為,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最嚴厲強制處分,關鍵是「必要性」,若只用實質影響說鄭文燦有可能逃亡,那只要當過官的都有可能逃亡,可見桃院裁定的邏輯謬誤。
鄭文婷強調,刑事處分應該是一種最後手段,當沒有其他手段可以保全證據才能使用,因此鄭文燦的羈押裁定「是可以被挑戰的」。她強調,並希望所有人在司法面前是人人自由平等的,不應「立好立場之後,想盡辦法去羈押一個刑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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