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於2008年競選總統期間,遭到高雄市前議員陳春生和市府前參事林宏明誣陷他主導當年吳敦義緋聞錄音帶,憤而向陳、林2人提起訴訟。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今天(4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判陳、林各賠償謝長廷150萬及80萬,全案仍可上訴。
1998年高雄市長、市議員選舉期間,當時市議員候選人陳春生公布1份吳敦義緋聞錄音帶,最後謝長廷以4000多票的微幅差距擊敗吳敦義當選高雄市長,吳敦義憤而向陳提告,陳春生被判刑6個月,而錄音帶事後也證實是偽造的。
2006年謝長廷競選台北市長,陳春生在12月1日召開記者會指控錄音帶是謝長廷交給他,林宏明也現場作證,謝長廷向2人控告違反《選罷法》和偽證罪;2008年謝長廷參選總統,陳、林2人又持續向媒體宣稱錄音帶是謝長廷交給他們的,謝憤而對2人提出刑、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陳春生被判1年4個月,減刑為8個月確定,而林宏明違反《選罷法》判有期徒刑8個月,偽證罪部分還在審理。至於民事,謝長廷認為2人侵害名譽,要求200萬和150萬元賠償,但一、二審謝長廷因為無法提出有力證據,均判敗訴,謝因而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傳喚證人調查後發現,陳春生曾向自己的競選總幹事和辯護律師提到,錄音帶是由一不知名人士交給林宏明,林宏明再交給他,因此合議庭認定陳、林2人捏造言論損害謝名譽,改判陳、林2人分別需賠償謝150萬、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