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2024/7/16)三讀!內政部(7/17)新聞稿宣稱:「明定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就業權益保障等八大照顧服務措施;為使新住民得以使用其語言陳述意見,政府『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應納入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代表,並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新住民各項權益事項,均予具體化、法制化,以有效確保新住民權益。」筆者將實際舉例說明,請先注意「必要時」三個大字!請問「何時是必要時?」(另請參考行政院版草案)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魏偕峯,先前因違反《跟騷法》遭雲檢起訴。近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簡稱「檢評會」)作成決議移送懲戒(下簡稱該案)。關於該案,若有興趣可先參考拙文《漫談邢泰釗維基百科、檢察官跟騷案及警官林明佐通風報信案》;而本文此次重點則在於「移送懲戒」及該號檢評會決議內容。
又,「鷹犬」二字,筆者公開請問賴清德及卓榮泰,請問有何看法?(詳本文後記)
先談談2024司法人員相關民調:檢方作秀癖習?
今年7月16日台灣民意基金會提出《政治新局、憲政風暴與台灣人對國家公務員的感覺》民調資料,其中包含「國人對鄭文燦涉嫌收賄一事,是否感到意外?」、「國人對司法院大法官獨立自主性的信心問題(沒信心為49.7%)」、「台灣人對國家公務員的感覺」等。該次民調時點為7/8至7/10,抽樣1073人,其中包含對於檢察官(不好34.3%)、法官(不好50%)、情治人員(不好31.6%)等民調數據。
筆者見到「檢察官」、「情治人員(調查局、國安局)」之民調數據,頓時一愣。該次作成民調之時點,時值鄭文燦遭搜索及聲押期間,筆者建議「對司法人員觀感部分」宜採重新作成,以求客觀公正。大法官是否能充分獨立行使職權,筆者採「有信心」之見解,對法官觀感採取「好」。惟查,對於檢察官、情治人員之觀感,筆者個人意見採取「不好」,甚至某些「惡檢(包含觸犯刑法遭判刑定讞、移送懲戒、實務上問案態度或辦案方式等問題)」,筆者個人採取「非常不好」之觀點。
另外,筆者提醒去年民調84.7%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詳拙文《司改為何失敗─民調84.7%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面對今年該民調,再次提問:「請問您認為,檢察官辦案是否會受政治力影響?」讀者們心中自有答案。
《外配聲請通譯遭拒案》:新住民權益基本保障?
關於《新住民之權益保障》,筆者舉例以明天下。雄檢前陣子有某Y檢察官出書,其中有案例詳述「因外籍人士言語不通或不暢達(無法達意)」,乃聘請通譯妥善溝通、詳細勾稽,終還被告清白!乍看似乎「伸張正義、避免冤屈?」
該情形筆者直接戳破,這不就是任何一位檢察官原本應做的?怎突然「訴諸紫袍正義?青天明鏡大老爺般?」當基本刑訴訴訟制度「實質保障(為外籍人士或外配聲請通譯)」卻成了「罕見奇蹟?」
真實情況,係筆者「今年」在雄檢為「個案當事人之外籍配偶」聲請通譯,用以保障新住民權益。該外配來台多年(當事人已取得身分證),但其中文語言上僅能簡單口述,中文文字多半不認識,筆者與該當事人討論、開會,乃至於雄檢庭外均有其姐妹或親友陪同,協助「該外配了解語意、談述、表達內容」。
至於法律人之專業用語?筆者認為溝通具有困難,必須反覆及耐心說明之。案經筆者向雄檢承辦檢察官聲請「通譯協助(包含書面及開庭時均提出聲請)」,「該位D檢察官認為沒必要?」
內行看門道。假設某新住民(通常為越南籍、印尼籍)無法有效通達「國語」或不懂中文文字,此時必然有請通譯到場協助之必要性!偵查程序中,某些當事人(外配)根本聽不懂檢察官「某些」問話內容,乍聽回答「嗯嗯、對、是」,但外配真的聽得懂?若要充足新住民之人權保障,需有輔助者(例如通譯)耐心在旁邊翻譯及解釋,並請該位新住民或外配當事人「嘗試理解」及審慎回答訊問。法律人捫心自問,外配真的聽得懂?一直「嗯嗯、對、是」,請問檢察官前句問什麼?後句問什麼?此類型問技巧「運用之妙存乎一心」,還需要筆者多說?
知法!卻忘了《刑訴》根本精神:保障人權!
雄檢該偵查庭D檢座喝令「不要干擾檢察官訊問,再打斷檢察官訊問就請律師你出去!」筆者當庭大喊:「檢座您請我出去看看?」該外配「語言」不通不暢,檢方這樣自稱保障人權?何妨雄檢檢察長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調閱「庭訊錄音」客觀檢視以明?當以個案觀察,檢方口頭講一套,實際做一套,口口聲聲保障人權、保障新住民,實際實情呢?個案中連請通譯之權益都遭剝奪,「檢方說一套做一套?」,這才是真實的實情!
去年7月賴清德選前稱:「希望未來台灣人民都可以深吸一口氣,深深呼吸到民主自由人權。」不包含新住民吧?也對,新住民族群區區選票,怎可能入的了「檢方法眼及被保障?」當7/17立院漏夜審議《新住民基本法(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筆者公開譴責雄檢罔顧新住民權益!賴清德當可責成卓榮泰、鄭銘謙查證「雄檢該開庭實況錄音」看看?
真正解答在這裡。筆者該案「外配當事人為告訴人!」(笑)讀者們前面一定下意識多認為是被告。該位外籍配偶來台多年且已取得身分證,跟台灣丈夫生了幾個孩子,然而丈夫逝世,遺產有遭侵占、偽造文書等疑。然後D檢座當庭揶揄:「律師你有問題就移送懲戒,反正都有錄音!」、「律師你講得好像檢察官會害人一樣!」筆者直接斥責:「當事人(外配)就聽不懂呀!」、「庭上還知道我方是告訴人喔?」個案中檢座嘲諷又何妨,送懲戒有用嗎?該情形筆者保證百分之百沒用!只因尊重檢察官「偵查技巧」及「個案職能」,然後?然後下面沒有了!
檢方或要強辯,稱:「為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人士、聾啞人之權益,並提升檢察工作之傳譯水準,特訂定本要點。(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律師你看清楚,該要點是指「不通國語!」該外配會講國語呀,哪有「必要」請通譯?
那好,筆者直接公開斥責賴清德!「看到沒?這就是現在的檢方!」這就是「新住民被強解『通國語!』毋須通譯?」檢方之知法,如此法匠,焉知多少案件血淚斑斑?遑論刑訴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或法理?
請檢方龍頭邢泰釗「全程用英文問答?」
智者以諭而明。邢泰釗貴為檢察總長,邢某之學歷為文化大學碩士(論文寫公司法,論文名稱《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地位》),且讓筆者或好友們用英文全程詢問,且看邢泰釗是否要請通譯?還是隨侍在側的輔官咬耳朵耳語連連?邢某可否全程用英文回答?若答案為不能,堂堂檢察總長、法學碩士之尚且不能通徹國際通用語言之英文問答,實務上檢察官「偵查『用國語』訊問新住民、要求新住民『用國語』回答?」
邀戰邢泰釗《全程英文問答》乙事,筆者先婉拒大法官朱富美代打,朱女士為印第安納大學碩士,料想英文程度不錯;懇請放心,筆者等會用溫和語氣「耐心」以國際語言「英文」訊問,並出示「英文文件資料」逐一讓邢某當庭慢慢檢閱及當場回覆,但看邢檢察總長有信心接受挑戰否?若邢某不敢,憑什麼「檢察官強要」新住民用國語全程問答?置律師聲請通譯協助不聞不顧?
邢某整天抄書剪貼,上任檢察總長連「精心製作」最高檢察署徽章都抄襲美元圖案(詳拙文《最高檢抄襲記—檢方抄襲的正義之眼!》;被筆者國外好友訕笑,最高檢當真名聞國際。話再說回來,邢某上任總長前大唱「有溫度的司法」,宣稱「努力目標及方向?」司法獒犬洪信旭所率領的雄檢,麾下現任檢察官狠狠打臉總長,啪啪作響猶如交響樂?當檢方欠缺同理心、外配語言不通,律師提出聲請通譯,檢方認為無必要,有溫度麼?忽略外配之語言狀況,檢方執法剛愎令人寒徹骨髓才是實情!邢泰釗唱戲般漫扯談什麼有溫度司法?遑論王俊力北檢上任有樣學樣?
Preet Bharara《尋找正義(DOING JUSTICE)》該書坊間有中文版,筆者不知道邢檢長看過英文版原著麼?邢某若是看過或真的讀過該書,改天筆者當面請益,想是總長不會拒絕吧?筆者抽考其中幾則案例即可,例如:Ossian Sweet案,不然邢檢長講什麼「Continuity與Change?」邢總長上任第一天書面新聞稿提到:「世上的每一個人,都無可避免的與其他人有所交集,司法案件處理失當,通常都是人為因素,『能伸張正義的是人,不是法律。』(2022/5/9最高檢新聞稿)」請觀察《DOING JUSTICE》該書中文版翻譯《序文(標題):能伸張正義的是人,不是法律》,律師達洛(Clarence Darrow)說:「生在這個世上的每一個人,都無可避免地會與其他人有所交集…。」一看傻眼!邢總長整天「剪貼」、秀兩句英文,化他人名言成己用,不累麼?
《檢察官跟騷案之移送懲戒》:為何檢察署女性同仁提告?
魏檢跟騷乙案,日前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作成113年度檢評字第55號決議書:「受評鑑人(魏檢)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以下評析該案,魔鬼藏在細節裡。
按《跟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原則上係「告訴乃論」,法院對於跟騷犯行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例外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跟騷行為,採「非告訴乃論」,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對於被告違法之跟騷行為,常見被告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據此結案。(註:被害人是否因個人隱私,或遭受職場施壓等不另論)
當被害人飽受「跟騷之苦」進而「忍無可忍」提出告訴,可觀察出「多次之跟騷行為及時間(長期)」,其跟騷行為態樣略如:跟蹤、盯梢、守候、尾隨、傳訊息或電話等等,於職場上多伴隨(隱性)霸凌之態樣,例如:以言語或動作之威脅、嘲弄、辱罵等,其發生地點多在被害人之職場工作地點或生活住居所等。
問題是:「檢察署同仁書記官A女『遭到檢察官跟騷』,為何『膽敢』對魏檢提告?」
當檢察官於現實中成為「性騷擾或跟騷犯罪」行為人?
蔡清祥及邢泰釗最愛唱稱「檢察官是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每次檢方出包,蔡邢長年宣稱「只是個案、少數害群之馬」,不妨檢視筆者歷年評論,更可透過「諸多個案」詳加檢視,果真如此?新內閣上任,蔡清祥宣稱:「不再任公職!」且看賴清德今年大法官提名?
近年檢察官多起性騷擾案(例如彰檢施前檢、南投地檢王檢),舉例北檢檢察官陳立儒對女學生道:「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歲)?」(詳拙文《再評檢察官性騷擾案—解析監察院調查報告》)陳檢《做愛肉償說》轟動司法界,罰俸三個月了事,貴為邢泰釗北檢吉組愛將又如何?曾參選北檢主任檢察官候選人又如何?又,桃檢木村拓哉、前檢座黃翎樵「曠職無人知悉?偽造文書等緩起訴罰90萬了事?」一件件看,一件件怵目驚心。
再舉魏檢該案以察,堂堂檢察官法律守護者及執法人員,屢次對檢署同仁A女跟騷,期間逾八個月?(超過八個月以上)案經上級「告誡」,「同日」再次跟騷?若「平常善良的老百姓」都不會有此違法跟騷犯行,請問魏檢到底怎麼了?
檢座涉嫌跟騷案:上級「當日」告誡、檢察官(跟騷犯嫌)「當日」再犯?
實務常態《跟騷案》處理,一為蒐證提出告訴,二為聲請保護令(具有一定法定要件)。實務上對跟騷行為,被害人(常見為婦女)除提告外,依據《跟騷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以『書面』告誡涉嫌跟騷行為人,『兩年內』再犯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對此,也不知雲檢有無「聲請保護令?」又,見「檢察官得依職權聲請保護令」,對於魏檢此位現任檢察官,又何其諷刺?
筆者變相說個司法趣聞。依據檢評會該號決議,該案魏檢對A女跟騷行為長達八個月以上,A女主管(雲檢長官)2024年1月22日中午12時許,曾傳LINE訊息告知A女「我剛罵了受評鑑人(魏檢)」、「短期他不會再煩你」,不知是否符合「電子準文書之書面告誡?」筆者開玩笑說:檢方機關此類「告誡訊息」,遠不如警察機關之書面?要檢方公文才成案是吧?
有趣的是,依據該案決議所載:A女主管當日午間12時許傳訊,同日下午1時30分許,魏檢立刻在雲檢第二辦公室1樓「跟追」,讓A女所感受之驚嚇與被冒犯等情。上官傳訊息一句「我剛罵了(魏檢)」,加上「短期他不會再煩你」,詎料,當日告誡不到兩小時,魏檢狠狠打臉雲檢,立刻再次「進行」對A女跟騷行為?台語俗諺稱:「打斷手骨顛倒勇。」望之令人莞爾,更覺可悲。
誠然,該案不符合《跟騷法》聲請保護令之法定要件,但細看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本旨,涉案者又為「現任檢察官」,觀其言查其行,論人品、論道德、再到依法論法,請問對檢方公正執法,民眾有何意見?魏檢之跟騷言行,斲傷司法至深,至少是定論。
《跟騷案》加上《性騷擾案》:檢方白色巨塔中,還有多少藏在角落?
雲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396號案件(魏檢涉嫌跟騷該案),且靜待該號一審判決宣判,若兩造和解成立且被害人依法撤回,則無法於公開司法資料檢索或查閱。
懇請觀察雲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記載:「聲請人所聲請有關《附表二編號2、3》之電子卷證部分,經核屬調查『申訴被告性騷擾之另案案件』(即雲檢113年2月1日《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調查報告書)。」細看可明:「雲檢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包含被害人年籍資料、刑事告訴狀、送達證書,庭呈line截圖、證人之年籍資料)」,法律人不妨檢視比對之。
筆者見之愕然,心想:「魏檢跟騷A女被訴,該裁定之『性騷擾之另案』,也不知是否被害人同為A女?」近年《司法職場上性騷擾》等爭議,實在不難觀察出此類紛爭,實務上個案所遭受各種實質或隱藏霸凌。考量職場現況,司法機關具有職能上之特殊性,諸多茶壺內風暴,外界難窺堂奧,細思當可明「女性書記官(A女)為何提告?」
《該跟騷案》之事實、跟騷行為之重點整理:
一、雲檢魏偕峯對同署同仁A女具有追求之意。自2022年間起,以致贈物品及假借各種理由要求A女至其個人辦公室(A女多次拒絕)。案經A女向所屬主管反應,雲檢上級對魏檢提出「婉拒禮物」,同仁多次規勸、上級告誡(A女透過雲檢各級主管人員告誡)。
二、魏檢之跟騷行為如下:
1.頻繁撥打辦公室內線電話、要求A女至魏檢辦公室:該行為係2023年6月起,要求A女進入受評鑑人辦公室,理由略如:聊天、分享小禮物及補習準備國家考試等。
2.從停車場跟追至辦公室:即2024年1月10日事件,致生A女不敢打卡(刷卡識別)。
3.至個人辦公室「單獨聊天?」2023年8月19日(週六)加班時間,打辦公室內線電話叫A女至其個人辦公室,A女商請同事C女陪同前去魏檢辦公室,魏檢藉故支開C女並關上辦公室的門,單獨與A女在辦公室聊天約10分鐘。
4.出現在A女辦公室(座位或OA):2023年12月10日週日下午,走到A女座位旁邊,A女當時戴著耳機工作,其突然出現在A女身邊,致A女受到驚嚇。
(以上細部詳雲檢《本案事件時序表》)
5.其他補充:上級長官及同仁多次規勸、告誡,仍違反A女之意願,持續對A女為跟蹤騷擾之犯行。
據此,檢評會該號決議判斷:受評鑑人(魏檢)已對A女之工作及生活造成不當影響、受評鑑人之行為造成A女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2024年4月29日雲檢以《跟蹤騷擾罪嫌》提起公訴。
當檢察官稱「無戀愛經驗、被誤會?」
按魏檢於該案陳述意見狀稱:「受評鑑人(魏檢)之前『無戀愛經驗』,與女性同仁或朋友們相處過程,『有時』會遇到『被誤會』之情況。對於此事受評鑑人『坦然認錯』,也填寫調動,只希望能『給A女一個安心的環境』。受評鑑人會『持續』深刻反省檢討改進自身不足之處。」筆者首先請問:「魏檢今年貴庚?」(據悉今年已經45歲。)
當細看以上內容,可分成「無戀愛經驗」、「有時、被誤會」,以及「坦然認錯、深刻檢討」並給予A女(或同仁)一個安心職場環境。
好吧!姑且相信魏檢所稱「沒有戀愛經驗」,但檢視「被誤會乙情」,筆者舉證以明天下。筆者請問:一、魏檢「被誤會」的(跟騷)行為共計有多少?二、承上,「有時、被誤會」的時間或期間多久?三、雲檢上級或同仁「何時」開始規勸、告誡,次數為何?
響鼓不用重捶。對於以上三問,關鍵答案是:魏檢該跟騷行為期間「至少」逾8個月!(細部為2023年6月起至2024年1月22日期間)8個月可不是8天!這也「有時、被誤會」太久了吧?更者,A女明示拒絕並已向上級反應,雲檢上級「告誡」後,受評鑑人魏檢仍繼續騷擾或跟追A女、仍不斷出現騷擾、跟追行為?
該案請參考檢評會該段決議原文:「前揭調查認定之事實,再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受評鑑人之『騷擾、跟追行為』,經A女『親自拒絕』或透過雲林地檢署『各級主管人員告誡』,受評鑑人『仍繼續騷擾、跟追A女』(筆者註:請特別注意該句),應認係男性意圖接近女性,且與性別有關之行為,明顯違反A女意願,足以使A女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且不當影響其工作表現及正常生活,因而認定受評鑑人『行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又受評鑑人對A女之騷擾、跟追行為『持續逾8個月』,A女本人拒絕或透過他人明確拒絕、告誡之情形下,『仍不斷出現騷擾、跟追行為』,顯見受評鑑人只關乎自我感覺,『並不認為自己的騷擾、跟追行為已經觸法』,不能同理被騷擾、跟追者所感受之威脅及恐懼,其欠缺性別平等觀念,亦缺乏對女性之基本尊重。」(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筆者好友私下道:「是檢察官也可以是痴漢呀?」筆者當場翻白眼!
當檢察官淪為跟騷被告,請問罪刑?
另一個問題是:「該案跟騷案,法院該判何刑度?」若該案未和解或撤回,該案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或僅處罰金之機率較高。至於懲戒法院一審,罰俸X月了事?
特別的是,實務上此類「長期跟騷行為」多以「接續犯」處理,亦即對「多次騷擾或跟騷之行為,僅論以一罪。」筆者就問:「該案之跟騷(行為之時間表、物理行為數)次數為何?前後逾八個月?」簡單白話說,魏檢前後八個月間「假設共計四個(物理及概念上可分割)行為」,法律上評價成「一個跟騷行為!」類此,長期家暴行為亦如是,有興趣請觀察拙文《由林秉樞《家暴案》再次起訴,觀察檢方辦案草率及疏謬?》頓時覺得被跟騷之被害人、家暴被害人多麼可憐?
智者以喻而明。W男追求A女,經女方婉拒。W男又是打電話要求來自己辦公室,又是送禮物、又是分享國考秘訣、從(公司)停車場一路尾隨或狂追?被電話叫去「W辦公室」,A女害怕請C女相陪,W男藉故支開C女,「在辦公室跟A女單獨聊天?」然後公司上級告誡、同仁規勸,通通沒用?
有興趣請檢索以下三則判決,均由「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雲林地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及10號)《強制猥褻案(2023/12/27宣判)》、112年度易字第326號《家暴傷害案(2023/12/9宣判)》、112年度簡字第104號《違反保護令、家暴騷擾案(2023/6/7宣判)》。同樣時空中,比對觀察時空軸(時間軸),同時為正義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含性騷擾案、家暴案)」,同時卻跟騷A女?(註:魏檢於法庭之認事用法非本件評論範圍)
該案跟騷行為情節重大、檢察官不認為自己的騷擾違法?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當魏檢多次跟騷(A女多次拒絕)、上級告誡,決議中一句「魏檢並不認為自己的騷擾、跟追行為已經觸法」,道盡實相!請再看一遍,魏檢「追求A女跟騷行為情節重大」,然後魏檢輕飄飄一句「沒戀愛過、被誤會?」渾然不認為「跟騷行為造成女性同仁困擾」,這種執法者?執法是否能平允客觀?
複習一下,筆者加一句。北檢檢察官陳立儒對女學生道:「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歲)?」同一相近時空中,一位陳檢化身公務講座(2023/5/23)大談「便民與圖利」,一位陳檢(2023/5/21)發生輕微車禍,對女學生要求「做愛肉償?」突然彷若二人?還是要看看南投王檢對男警道:「棒棒(肉棒)來給我看一下啊、可惡!我要看鮮肉ㄟ、好想去泡溫泉、陪我去、案件隨你發揮」(詳拙文《淺析男檢座性騷男警案——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這檢方白色巨塔,病了吧!成日遮掩有什麼用?」若不破除膿包膿血,只看表面光鮮健潔?當現任檢座「涉嫌跟騷女性同仁」期間逾八個月,自稱「沒戀愛經驗、有時被誤會?」當宣稱「保障人權」猶如唱戲,且問:「新住民(外配),律師書面及口頭均聲請通譯協助,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更禁止律師發言,宣稱律師你再講就請你出去?」
賴清德!你睜眼看看吧!這才是真相。羅秉成座右銘說:「如果不是整株樹的默許,沒有一片葉子會自甘墮落。」巧的是本次魏檢該案評鑑,呂文忠為主席委員,呂文忠於立院受質詢曾言:「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
後記(一):檢方「台灣之鷹、司法獒犬?」
據悉賴清德有政治潔癖!請觀看「鷹犬」二字!該說「聖上聖明,臣下媚舔分憂,盡得帝心?」還是「臣下賣弄權謀,借刀屠戮,陽奉陰違,視今上如無物?」
《鷹犬》一詞,依教育部辭典載:「1.打獵時用以追逐禽獸的鷹和獵犬。2.或比喻供人指使為非作惡的人。」宋史更載:「爪牙鷹犬,逆意者雖賢為不肖,附己者雖不肖為賢。」當真貼切矣!常見有「犬牙鹰爪」之稱,鷹擊長空,鷹瞵攫食宛如迅雷?犬者忠心,呲牙裂嘴、爪牙猛烈?主人喊咬誰就咬誰,殊不知民主社會,人民頭家才是真正主人?
先前筆者談到邢泰釗有個怪僻,就是喜歡逢人送包公像。(笑)老實說,邢某愛怎使用公帑送禮是他家的事!然而穿鑿附會,附庸風雅就令人頭痛。近日雲檢大破詐騙集團兼以打擊綠能,筆者深表認同。最高檢(2024/7/12)《靖平專案首波全國「綠能掃黑肅貪」》及雲檢(2024/7/15)均發布新聞稿,未免文繁,有興趣請檢閱該兩則新聞稿。筆者見到最高檢「首波」直接笑了出來,且問邢某一句:「老邢在高檢署、最高檢都上任多久了,賴清德甫上台,遽然猛打綠能光電利益?肅貪打貪!鄭文燦突然遭羈押震驚全國?」
此次談談邢某近年餽贈「禮品」,略如包公像(含北檢吹捧老邢「泰山可倚,昭如日星」之坐姿黑壓壓包公像,前後共計三種模版)、最高檢徽章(抄襲美元圖案)、銅鑼(司法之秤:例如給顏大和縮小版本,以及蔡清祥、羅秉成深情對望敲鑼之大型造物)、火鳳凰(首座給司法獒犬洪信旭)、琉璃法秤(例如2024/7/15致贈南市前警局局長廖宗山)。
有趣的是,2024年7月11日邢某致贈「臺灣之鷹」擬真動物模型,當檢視此座可愛模型,筆者從未見過臺灣老鷹翅膀「黑底加上網狀?」其翅膀之設計理念不得而知,邢某怎吹噓又是另一回事,筆者見之「黑翅為底、網罟展翅」,頗有「張網羅織、撲擊獵物」之感,這就是「台灣之鷹?」去年8月3日邢泰釗頒發「全國首座《火鳳雕像》予雄檢洪信旭」,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邢泰釗不妨設計「臺灣之犬」擬真動物模型,有鷹有犬,台灣鷹犬耶?逢人就送「鷹、犬?」
後記(二):老邢又捧又吹,猶如春風?
明代朱長祚《玉鏡新譚》對魏忠賢評論(節錄):「魏忠賢庸流劣質,原不知書。思欲樹黨,協贊奸謀,『五虎五彪』,同心濟惡,助焰牙爪,羽翼成矣。凡負罪譴者,夤緣而免,覬顯擢者,奔競而得。附之者升之九天,一月三遷,蟒玉崢嶸;忤之者墜之九淵,褫衣奪職,禁錮瘞埋。」筆者想起邢某麾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葉淑文因八八槍擊案等下台,莊榮松四年內升遷如做火箭,從澎檢、橋檢、雄檢到廉政署長?如今下台一鞠躬,因涉及違反檢察中立而北檢檢察長無望,筆者額手稱慶。王俊力且慢慢磨(原本草稿書論清末「刺馬案」及府城「呂祖廟燒金」,文繁容略),筆者但看司法獒犬洪信旭「下波」升遷如何?
賴清德「幕僚」可將本次拙文擇要轉給賴清德觀覽,甚至毋須轉發筆者拙文,只要呈上2024年7月15日最高檢新聞稿即可!最高檢該篇新聞稿,可說是老邢《吹捧文》精華中之精華!智者見之莞爾微笑,豪士見之當捧腹大笑。不知賴清看了「細細品味」覺得如何?
觀閱最高檢2024/7/15新聞稿,典型老邢吹捧之文,「又捧又吹猶如寫傳記,當真令人如沐春風」,略如:「廖局長打擊犯罪勇往直前,辦案膽大心細,有勇善謀…」、「(廖局)在查辦軍火走私案上,可謂是空前僅有紀錄,維護臺灣治安具重大貢獻。」、「接任南市警局長,『旋即偵破』學甲88槍擊案,押解潛逃大陸之主嫌洪政軍、孔祥志返臺歸案,展現劍及履及的堅強執行力,臺南市治安經廖局長整頓掃蕩後,治安平穩良好。」以上最高檢新聞稿當真「捧人、吹捧」不遺餘力,廖宗山風評如何?這是個謎。筆者頓時想起「去年7月23日」廖局接受阿扁訪問上電台)等等,阿扁保外待罪之身,昔時廖局呵呵受訪?
細看「(台南)治安平穩良好?」一語,最高檢該新聞稿係2024年7月15日刊登,請問還記得2024年7月8日「台南漁會林士傑在自宅門前,遭行刑式槍擊?」該稿對此輕飄飄帶過。同樣地,今年7月13日台南安平區男子持改造手槍於民宅前開1槍,台南短短「六天內」兩起槍擊案,這叫「治安平穩良好?」,筆者心想:「最高檢該稿件早寫好了,沒辦法改吧?」慶記之都,老邢完全忘了吧?至於《八八槍擊案》,筆者先前拙文已多次說明,攸關黑道、地方生態、綠能光電利益等,認為應嚴查徹查到底!目前只查到陳凱凌,觀鄭文燦案,檢調早已監聽調查七年之久,焉知當來火燒蔓延?
只講今年顯然不夠,去年2023年11月15日發生《台南北門槍擊案》,最高檢2023年12月1日發布新聞稿稱:「除暴安良」,邢泰釗更表示:「對蠢蠢欲動的不法之徒產生嚇阻效用。」結果不到24小時,立刻被《2023/12/2台南將軍槍擊案》狠狠打臉,堪稱史上最短的嚇阻。今年再次比對,恍然大悟!
去年「除暴安良」宣稱嚇阻不法之徒?兩周內兩起槍擊案,今年短短六日內同樣兩起槍擊案,最高檢捧稱「台南治安平穩良好?」難怪《玉鏡新譚》載:「威劫海內者,未有若此大神通也?」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