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賄選標準也出事?幫郭台銘連署送27元瓶裝米酒被起訴

2024-07-2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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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去年爭取獨立參選總統,在全台各地成立連署總部、連署站進行公民連署。(資料照,柯承惠攝)

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去年爭取獨立參選總統,在全台各地成立連署總部、連署站進行公民連署。(資料照,柯承惠攝)

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去年爭取獨立參選總統,在全台各地成立連署總部、連署站進行公民連署,而其中接連爆出涉嫌買個資、送現金等事情被查,其中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連署站為號召連署,祭出連署就送1瓶價值27元米酒,雖未達30元的賄選標準,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連署門檻低,不同於賄選買票,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免法》連署行賄罪起訴連署站周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共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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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選會資料,30元的賄選標準,追本溯源是來自200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召開的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的結論。該會議認定,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的文宣,附帶價值30元以下的面紙、打火機、原子筆、家用農民曆、便帽等物,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難以認定有賄選嫌疑。換句話說,假設候選人發送帶有競選文宣的30元以下物品,一般不構成賄選。

而針對郭台銘去年爭取連署過關參選總統,卻接連爆出連署站涉嫌買個資、送現金、送米酒,檢警查獲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的連署站由周姓負責人提供每瓶27元的600毫升米酒或垃圾袋、存錢筒、濕紙巾、錢母、沐浴乳等物品,進行吸引民眾連署,藉此取得10位民眾連署書。

檢方認為,米酒27元未超過30元賄選標準,但投票行收賄罪成立與否,並無市價或行情的絕對標準,而30元的賄選標準僅為檢察機關偵辦賄選案件的參考例舉,是否構成賄選,仍應依個案認定究竟有無影響民眾投票意願。有證人證稱有連署民眾拿走2瓶米酒,亦已超過30元,依法周男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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