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不符聲請要件」 學者質疑許宗力:參考德國立法卻造出法國制度

2024-08-0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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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教授楊智傑2日出席「憲法法庭裁判後—國會職權的困境與未來」座談。(許詠晴攝)

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教授楊智傑2日出席「憲法法庭裁判後—國會職權的困境與未來」座談。(許詠晴攝)

國會職權相關修正法案通過後,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4機關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作出暫時處分裁定,並定於6日進行言詞辯論。不過,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教授楊智傑今(2)日直指,釋憲聲請不符要件,不僅「憲法疑義」解釋已被刪除,且暫時處分應以機關協商未果作為前提,而身兼司法院長的大法官許宗力昔稱參考德國立法,但此次暫時處分卻偏向法國的「事前審查」,照德國定法卻創造出法國才有的制度,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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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協會、台灣行政法學會、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日舉辦「憲法法庭裁判後—國會職權的困境與未來」論壇,由前大法官蘇永欽與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召集人高思博主持,並由將在6日上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引言,也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淑芳、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前台南縣長蘇煥智等人座談。

受邀參與論壇的楊智傑發言時指出,在2年前《憲法訴訟法》修法後,已刪除「憲法疑義」解釋,避免爭議具體出現前,因涉及政治立場抉擇,大法官就先做出抽象的法律見解、行使司法權,浪費司法資源,僅保留立委4分之1以上連署聲請釋憲;其餘國家機關除非在行使職權上產生問題或發生具體爭議,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4機關聲請釋憲,根本不符合要件。

20240802-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左起)、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召集人高思博、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淑芳、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今(2)日出席「憲法法庭裁判後  國會職權的困境與未來」座談。(許詠晴攝)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左起)、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召集人高思博、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淑芳、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今日出席「憲法法庭裁判後—國會職權的困境與未來」座談。(許詠晴攝)

楊智傑進一步說,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若國家機關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憲法上的權限爭議,應先經過機關之間的協商,協商未果才能聲請釋憲;事實上,許宗力過往提出的修法理由為,司法具有最後性原則,若司法權太早介入,恐動搖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原則,但現在憲法法庭不但受理釋憲案,更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

此外,楊智傑提到,當初許宗力參考德國法例,制定暫時處分的裁定要件,而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通過後,人民基本權利並未受害,只有想像機關互動間可能產生的問題,但德國並不承認機關間互動屬於重大公益,也因此有請到留德教授的行政院訴訟代理人、總統府代理人,在聲請暫時處分時都避而不談德國見解,由大法官主導的暫時處分裁定書,也故意不提德國法例。

楊智傑質疑,國會改革修法後至今未發生具體爭議,4機關卻能聲請憲法判決,加上憲法法庭以寬鬆要件裁定暫時處分,等同於「事前審查」,目前法國、愛爾蘭、匈牙利等國採用此制度,但這些國家的大法官組成,均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且制度明定在各國憲法中;然而,台灣大法官組成卻明顯偏向特定政黨,且依據過去經驗,台灣法律體制應屬於「事後審查」,許宗力參考德國定法,最後卻實質創造出法國才有的事前審查,非常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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