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服儀規範男女均平等適用
對於上述問題,航空公司F接受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時反應,女性空服員增添褲裝成本可能高達5000萬元,「空服員不是公司全部的員工,不宜將公司所有資源放在空服員制服上,而影響其他員工應享有之年終獎金等福利,也無法對股東交代財務運用的合理性,民眾也可能質疑票價包含換制服的成本。」
對於化妝規範,航空公司D則稱,「公司規定適度化妝,可以不化妝只擦口紅。公司的規定是針對全體客艙組員規範,只是說彩妝、口紅、指甲的規範是什麼,不會寫說男性空服員要遵守哪一個、女性空服員要遵守哪一個,上面寫『客艙組員』就是男女要共同遵守規範,不因為是男性就不用去遵守、都是平等對待。」航空公司F也稱,「公司沒有要求化妝到什麼程度,重點是能給旅客感覺到空服員是有做過基本整理,不是亂七八糟就來上班。」
至於勞動部對本案意見,許多公司會基於形象與管理考量穿制服、《性別平等工作法》也適用在各行各業,如果僅因制服穿裙裝就成立歧視、可能影響極大,況且且可能許多雇主因為有成本考量,無法提供2套制服(裙裝及褲裝),「改成只提供褲裝,反而影響到想穿裙裝的員工。」
性平會認定歧視 國家人權會籲修《性別平等工作法》
儘管多家航空公司、勞動部皆傾向認定女性空服員服儀規範「非歧視」,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回應,限制女性員工只能穿裙裝或高跟鞋、且非基於工作需要,已違反CEDAW第5條(a)款,這是刻板印象的一種,就是性別歧視,而且是「直接歧視」,因服儀規範很明確區隔男女、針對女性才有這些規定。
性平委員會也提醒,即便規定寫男女都一樣的要求,但實務上可能處罰的都是女性不化妝、不抓男性不化妝,依照懲處的結果,如果真的是針對女性才有懲處的話,也是構成「間接歧視」,但是需要更多的細節佐證。
而就國家人權委員會結論,特定性別的服儀規範容易使婦女和不同性別認同者,在勞動市場遭到排除或面臨不利處境,政府必須確保所有的工作場所都不歧視,並提升雇主和勞工對於性別平等與基本人權的認識,才能達成CEDAW所保障的「實質平等」。
人權會也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協助業者共同建立性別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職場;至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差別待遇、性別歧視之認定,應參照CEDAW及CEDAW委員會的相關解釋;處理申訴時,也應嚴格要求雇主有關「真實職業資格」之舉證,避免申訴人遭受申訴上的不利益。
最後,人權會也建議,政府應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有效處理集體性別歧視問題,且應加強對空服員職業安全與健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