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普遍相信嚴刑峻法,認為嚴刑峻法是消除暴力與犯罪的唯一解答,同時更認為嚴刑峻法就能補償受害者,受害者就會比較好受,就能實踐對受害者的正義。而作為一個性暴力受害者,雖然我不能代表所有性暴力受害者,更不能代表其他犯罪或暴力的受害者。但至少相對於那些成天鼓譟加害者去死的「觀眾」,我認為我更有資格說些什麼。而我想對這個現象送一句話:「唬爛!」。
以我個人的經驗,我遇到的是我在國中被性侵後,傷心難過、孤立無援的我一告訴輔導老師,輔導室立即通報上級機關、通知家長,我在我最脆弱的時候必須面對警察、檢察官,這一些一直是冷冰冰的,沒有人關心我的「心情」,而是「案情」。甚至要面對家長的責罵,警察與檢察官的質問、言語性騷擾與性別歧視言論(警察與檢察官質問我有沒有明確拒絕,甚至警察問我加害者帥不帥),前前後後使我遍體鱗傷。
因此我認知到,社會在乎在「通報」、「判刑」,著重的是是否能將加害者繩之以法,是基於國家體制認為要「安定社會」、「排除危險份子」、「將責任全部推給加害者」等思維,從頭到尾就不是為了受害者與消除犯罪的根源,更不會在乎這種做法是否真的補償了受害者、是否真讓受害者好過些、是否實質改善受害者的處境,以及受害者的背景與其他的一切(我當時是因為被家暴後離家出走,晚上隻身一人在路上面臨性侵的),甚至不在乎這些過程是否會對受害者造成再度傷害!並且至今,不只是類似的犯罪,連教育、警政、司法、社福系統的不友善與缺失,都沒有獲得多大的改善,更不要說這些是乏人問津的,大家只想要嚴刑峻法而已。
我認為刑罰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基本上目的應著重在「再教育」,與社會文化、環境結構的改造,所以應該要從「對人權最小的侵害」來量刑,將資源與力氣投入在有實質意義的行為上,如:教育、要求勞動等。不是說所有狀況都要判很輕,而是說相似的犯罪、同樣的效果下,不應該無限上綱的使用重刑(如:酷刑、死刑),因為過度的刑罰實質上並沒有任何意義,充其量只是「以牙還牙」。而以牙還牙頂多用來洩憤,更不要說常常還是「觀眾」在洩憤,不是受害者本身。這樣暴力與犯罪還是會再發生,受害者的權益也沒有得到任何實質保障。
而且,大家有想過嗎?在我們剛受害的時候,很多人對加害者其實是會有恐懼的,對於加害者的一切根本不想聽聞,所以若嚴懲加害者讓我們知道也是在「折磨」我們,但如果我們「不知道」,懲罰他也不會帶給我們任何「好處」。且就算當下很恨加害者,多年後若我們放下,但他已經遭受酷刑與死刑,我們也不會有插嘴的餘地,但卻要我們承擔酷刑與死刑的承重,甚至連當下我們的感受也不是重點(重點一直是「觀眾」的殘暴慾望),充其量嚴刑峻法只是那些嚷嚷的「觀眾」,可以利用我們的處境來獲得快感罷了!且嚴懲加害者後,受害者就毫無「利用價值」了,這之後受害者的任何想法或需求,都很容易被視作是「予取予求」、「得寸進尺」,這不僅使受害者孤立無援,甚至可能導致受害者成為下一個加害者,然後在陷入這種社會暴力的循環中。
這個社會從頭到尾都不在乎受害者,也不在意要如何改造社會,不要在創造下一個加害者與受害者,酷刑與死刑只是洩憤用的,對於加害者、受害者甚至社會一點實質幫助都沒有,一時的洩憤(常常還不是受害者的)到底帶來了什麼?判刑前後完全「堵住受害者的嘴」!
*作者為恐性與受暴連線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