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表定下午國會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對於在野陣營此次以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作為國會調查權的立法基礎,大法官黃昭元質疑,該釋字明載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的輔助性權力,意即為國會的手段性權力,必須要有相對應的目的性權力,但查弊案是否為立法院目的性權力,是根本性的爭議。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行政院提出覆議被否決後,經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公布,法案已在6月26日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庭後,7月19日裁定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新規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日上午就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進行辯論,下午則就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黃昭元提問時指出,不認為立法院不能擁有調查權,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明載,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的輔助性權力,換言之,調查權為國會的手段性權力,必須要有相對應的目的性權力。
黃昭元表示,立法院不能夠為調查而調查,但調查若是在追究刑事責任,這應是檢察機關的工作,而若是為追究公務人員的責任,依我國《憲法》規定,僅有監察院才能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提起懲處,「這裡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其實也是一個可能要去思考的問題,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在《憲法》上那個所謂的目的性的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還是公務員責任?我想這是一個核心的爭議,也是我自己的困惑所在。」
黃國昌稱為監督行政 李俊俋:若還要移送懲處,你調查幹嘛?
對此,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回應,立法院在行使調查權時,確實是手段性的輔助權力,是立法院在監督行政部門有無依依法行政;以近期綠能弊案聯合再生為例,立法院要求經濟部依法行政,監察院則經調查後對經濟部提出糾正報告,而立法院、監察院2個憲政機關在此案是2條平行線進行調查,各自在《憲法》下行使職權與義務,彼此之間並無衝突,也沒干涉到其他憲政機關,「我們唯一的抱怨只有彈劾權是監察院專屬的,為什麼不行使?」
同為立法院代表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說,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僅是為了要監督行政,更重要的是立法院在修訂法律及審查預算時,有很多的事實與議題都必須要去了解,這必須要透過調查權的行使,才有辦法解決;以近期強颱凱米通過導致高雄部分地區淹水為例,政府投入預算治水的效果到底在哪?若缺乏調查權,立法院恐不清楚未來應如何審查治水預算,「調查權其實是對立法院職權行使裡面,一個很重要的固有,而且還是一個重要的工具性的權力。」
不過,聲請機關代表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表示,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文規定的非常清楚,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非立法院的調查範圍,調查犯罪事實是司法的偵察權,調查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有無違法事實,則是監察院的調查權,「那請問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到底在查什麼,查弊案嗎?還是查完以後,你要送給監察院看看要不要彈劾,送給司法機關看有沒有違法?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調查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