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表定上午針對立法程序、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進行辯論。有關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大法官詹森林提問時說,立法院與總統府雙方能否自行和解?「如果不能的話,我們憲法法庭必須介入,可是雙方又一直叫我們不要介入,卻又是這麼樣的激烈爭執,是不是也請雙方稍微冷靜一下?」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行政院提出覆議被否決後,經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公布,法案已在6月26日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庭後,7月19日裁定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新規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日上午就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進行辯論,下午則就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詹森林提問時指出,相關機關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於書狀提及,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為建議性的訓示規定、不真正義務,立法院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也曾在準備程序庭中表達,總統不去國情報告也不會被怎麼樣,既然如此,雙方有無和解的可能?
詹森林詢問,立法院能否將修正後總統國情報告的強制性條文刪除,但也請現任總統賴清德履行過往在競選期間的承諾或義務,自請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這是我的建議,當然如果不能的話,我們憲法法庭必須介入,可是雙方又一直叫我們不要介入,卻又是這麼樣的激烈爭執,是不是也請雙方稍微冷靜一下?因為你立法院定一個訓示規定、建議性質的不真正義務,這有意義嗎?」
詹森林說,立法院要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本意,可能是有《憲法增修條文》作為法源依據,或藉此可以促請總統對立法院有適當尊重,立意很良好,但何必訴諸法律?「請容許我在天真也好、好意也好,有沒有可能依據林石猛律師的陳述,那幾個規定縱然不是無意義,頂多也只是宣示性,何必立出一個要針對總統卻說不具拘束力,這個規定有何意義?可以自己刪除嗎?」
總統國情報告是義務?翁曉玲:不來也不會怎麼樣
對此,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回應,既然《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已規定,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報告,因此此次修法就是政治問題,因《憲法》已有明確將此事賦權給相關政治部門處理,所以這時司法就不該介入,「所以其實詹大法官的問題很間單,這件事情大法官不介入,讓2個政治機關自己去處理就好。」他強調,依照修正後的新規,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具體要如何進行,都是要由黨團協商討論,因此這會是經過雙方磋商後形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