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國會調查權只能遵照釋字585號?詹森林反問:大法官不能依循時代變遷?

2024-08-0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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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大法官詹森林提問時質疑,釋字585號固然可作為立法院調查權的參考指標,但憲法法庭難道不能打破框架,作出不同思考?(取自司法院直播)

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大法官詹森林提問時質疑,釋字585號固然可作為立法院調查權的參考指標,但憲法法庭難道不能打破框架,作出不同思考?(取自司法院直播)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表定下午國會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面對聲請方控訴國會調查權逾越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劃定的界線,大法官詹森林質疑,釋字585號固然可作為立法院調查權的參考指標,但也沒要求往後的大法官不得對釋字585號做任何變更或補充,憲法法庭難道不能打破框架,作出不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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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行政院提出覆議被否決後,經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公布,法案已在6月26日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庭後,7月19日裁定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新規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日上午就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進行辯論,下午則就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詹森林提問時指出,聲請方以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延伸出國會調查權的內在與外在限制,但釋字585號固然可作為立法院調查權的參考指標,卻也沒要求往後的大法官不得對釋字585號做任何變更或補充。

詹森林直指,若打破原有框架思考,釋字585號其實僅是對單一個案,也就是319真調會所做的立法院調查權解釋,但如今國會職權修正法案,是對所有可能的事項進行法例增修,「為什麼我們解釋系爭法案的時候,一定要循著585號各項你所謂的內在、外在限制?」他質疑,憲法法庭難道不能打破框架,不能以釋字585號為基礎,依循時代變遷到朝小野大的現行狀態,作出不同思考?

指2004年也是朝小野大 政院代表:釋字585號至今仍適用

對此,聲請機關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陳鵬光回應,釋字585號至今依舊適用是因內容正確,且2004年時也是朝小野大的時代,因此當今跟昔日對照,其實沒有特別的變遷,但重點是釋字585號確立了國會的調查權,是屬於附屬性的權力,儘管調查權確實為立法院固有權力,但這是為了輔助其他職權,如立法準備或行政監督等,才能夠去發動調查,而非為了調查而調查;且釋字585號也對調查權設下許多限制,包括跟其他憲政機關要嚴守權力分立等。

陳鵬光強調,釋字585號至今仍應受憲法法庭遵循,是因解釋正確才值得大法官繼續採取相同立場;同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方瑋晨則說,釋字585號僅是針對個案,但此次國會職權修正法案,針對了許多的廣泛性案件,例如超思雞蛋案、《鏡電視》申設案等,考量到此次釋憲案影響的範圍,比釋字585號的深度、廣度跟全面性,只會讓憲法法庭作出比釋字585號更嚴格的解釋。

由聲請機關共同推薦的台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表示,釋字585號為國會調查權劃下明確的界線,因此憲法法庭若要對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作出任何《憲法》規範的解釋,應仍要遵循;但釋字585號沒有釐清的問題,是國會調查權的行使,若由國會立法卻又由國會執行,在《憲法》上就會出現問題,美國國會若要執行懲處,仍會在國會作出決議後,移轉第三方的司法機關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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