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國會聽證對證人保障不足?黃國昌引法條反擊:比監院給的保障更多

2024-08-0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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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國會聽證調查權給予的程序保障,比司法程序及監察院給予受調查人的保障都更為優厚。(顏麟宇攝)

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國會聽證調查權給予的程序保障,比司法程序及監察院給予受調查人的保障都更為優厚。(顏麟宇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表定下午辯論國會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面對聲請機關控訴國會聽證調查權的行使、藐視國會罪的規定不明確,甚至有侵犯人權之虞,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援引《促轉條例》第1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反擊,相關規定還不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般有明定救濟程序,而監察院的《監察法施行細則》更無給予證人有協同律師接受調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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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行政院提出覆議被否決後,經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公布,法案已在6月26日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庭後,7月19日裁定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新規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日上午就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進行辯論,下午則就國會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世界上沒有任何民主國家的國會無法監督行政權,不懂為何執政黨要大開民主倒車,且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都是總統提名或指派,僅立法院是民選的憲政機關,因此更應賦予國會足夠的調查權,否則台灣恐成民主制度怪獸。

律師批聲請方認知作戰 黃國昌援引3法反擊

「我們現在做的是憲法訴訟,不要做認知作戰。」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控訴,聲請方指稱外界無所得知國會調查權的範圍,這是很明確的誤導,依照修正條文,調查委員會或小組從名稱、調查目的、事項及方法都必須要經過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而有關聽證會,修正條文也明定要在開會5天前通知,且必須要說明議程、目的等,因此也不可能出現與會者不知道接受詢問的方向。

同為立法院代表的黃國昌則援引現行法規,依照《促轉條例》第16條規定,受調查對象不只公務機關,連一般的團體、事業及有關人員,若無正當理由都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否則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監察院、法務部也可就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進行調查,若無正當理由不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同樣可開罰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且還沒像國會改革法案明定救濟程序的保障。

黃國昌也強調,聲請機關代表不斷指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在國會聽證程序上,對證人的保障不足,但仔細翻閱《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從沒看過監察院發動調查時,受調查人還有律師陪同的權利,反倒是受國會調查者,可以經會議主席同意由律師陪同,「我們相信這樣的程序保障,恐怕是比不僅在司法程序當中的證人,甚至在監察院的受調查人,都要更為優厚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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