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國會改革釋憲怎麼判?學者獻策:聲請方贏了裡子,面子給立院多數

2024-08-0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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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相關機關立法院推薦的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建議,大法官在此次判決應善用合憲法律解釋。(顏麟宇攝)

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相關機關立法院推薦的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建議,大法官在此次判決應善用合憲法律解釋。(顏麟宇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表定下午辯論國會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建議,憲法法庭在此次判決應善用合憲法律解釋,因為此裁判不等於完全合憲,而是隱性的部分違憲宣告,大法官可藉裁決更改部分條文含義,或將正好符合聲請方期待,讓聲請方贏了「裡子」,但把「面子」給立法院多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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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行政院提出覆議被否決後,經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公布,法案已在6月26日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庭後,7月19日裁定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新規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日上午就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進行辯論,下午則就國會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由相關機關立法院推薦的專家學者授黃銘輝認為,大法官在此次重大的釋憲案中,應避免對政治性如此高的法規爭議,作出高密度的審查,司法對政治部門權力制衡規範的爭議應為實體審查,應遵守先例。

黃銘輝指出,台灣修憲門檻很高,許多憲政成果其實都是透過實務運作,以達成《憲法》變遷,而這樣的空間不該被輕易被扼殺,且司法院長許宗力推動且非常注重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就是想讓我國憲法法庭盡量司法化、裁判化,也因此抽象法規的審查,在還未實際適用之際,就要對其進行違憲審查的評價時常會不精準,如美國對此等「表面違憲」的法律,其實都非常謹慎的處理。

黃銘輝:合憲法律解釋既維護服從多數,也做到保護少數

黃銘輝憂慮,若憲法法庭對抽象審查的門一大開,恐會出現一大堆「幻想」的案例,進而影響到判決的正確性,而大法官在此次判決應善用合憲法律解釋,其實合憲法律解釋並非等於完全合憲,而是隱性的部分違憲宣告,大法官可以藉由宣告時,在裁決中更改某些條文含義,那些更改可能就正好符合聲請方期待,「所以聲請方其實贏了裡子,但可能面子是給立法院多數方。」

黃銘輝直指,合憲法律解釋其實就是合理的折衷解方,一方面做到維護少數服從多數,另方面也做到少數保護,「但現在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大家裡子、面子都要,但我想大法官有獨立、中立的地位,是可以有睿智的來做這樣的調和者。」他也提到,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文中,雖許宗力有提出不同意見,但也代表多數大法官都認同,立法院與監察院平行的調查權可以存在。

黃銘輝感嘆,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的國會調查權,台灣等了20年才能看到法制化,就是因為至今才又再度出現分裂政府,以往執政黨掌握國會多數時,基本上就是沒有通過這些規定的誘因,「今天出現了,當然我也認為裡面有些規定有點問題,但是不需要到整個把它打掉的地步,如果能夠用合憲法律解釋來引導,那麼我覺得這才會是真正達成各方都能夠最好的一個折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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