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民進黨主政下,臺灣依舊是「敵偽地區」

2024-08-2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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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實施的政策為「土地權利憑證繳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誤以為臺灣的土地在日本統治時期皆已經完成土地登記,因此在1946年4月5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公告,要求從1946年4月2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在此一個月期限內,無論公有、私有土地,凡已取得關係土地上各種權利之團體或個人,應填妥申報書,並檢齊有關土地權利憑證,持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也就是說,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來取代《土地法》所規定的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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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土地權利憑證主要為日治時期的土地臺帳、法院登記濟證、最近三年納租收據、及其他足資證明權利文件。惟因為準備工作根本沒有到位,政府接收時的錯誤認知,及許多課題都沒有預作準備,例如土地登記制度不同、語言不同、資訊傳播不足、交通不便、不同土地權利如何轉換及登記、臺人及法人改名、日臺合資、土地整理處尚未成立及缺乏人力等,情況可謂是一團混亂,因而也產生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若以土地登記制度為例,臺灣總督府於1922年9月公布「關於民事之法律施行於臺灣文件」,將日本民法、民法施行法、不動產登記法以及其附屬法律自1923年1月1日起施行於臺灣,也就是不動產物權移轉因當事人意思合致,即生效力,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並非強制登記。因此當時的土地權利出現三種情形:(一)有登錄於土地臺帳,但因未申請登記或不屬於登記區之範圍,以致於尚未造具此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二)有土地登記簿及土地臺帳;(三)未經測量之土地,無土地檯帳且無土地登記簿。

但是國民政府卻是採取完全不同的強制登記制度,即所謂的登記生效主義,這有很大差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應僅只適用於在日治時期已辦理不動產測量及登記之區域,但很不幸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竟誤以為全臺在日治時期已辦理完土地登記,因此對於前述第(三)項,由於無法提出符合規定的權利憑證,致使土地整理處皆無法受理申請。此外,日治時期土地買賣未必要進行登記,加上還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前述問題,因此,第(一)及(二)項的實際權利人也未必能夠登記。

嗣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10月7日發布署令,「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二個月,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這使得許多臺人的土地權利強行遭致剝奪,縱然後來在民意代表的建議下延至1949年底,但已是無力可回天了,因為沒有權利憑證就是沒有權利憑證。而這也就是許多原應為私有的土地全部都變成是國有土地的原因了,其造成的結果就是中華民國現在有著數量極為龐大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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